基本案情
2009年2月,胡某开始经营一家保健品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保健食品)、服务、修鞋、修锁、配钥匙、开锁。在商行无保健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胡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购进的用于销售的保健食品可能存在有害成分,依然购进保健食品在自己经营的保健品商行内销售。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在胡某经营的店铺内检查出尚未销售的 “美国黑豹”等66盒保健食品。经检验,以上保健食品中检出有害成分西地那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品名单(第一批)》,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列为禁止添加品。)
公诉机关以胡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6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有毒、有害食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害人害己。此案胡某因进货的“产品”并未来得及售出,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属于犯罪未遂。若是已经售出,这些有毒、有害产品对被害人的伤害无法预估,胡某也将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购买保健品时请擦亮眼睛,选择正规药店或有相应资质的店铺,发现有商家违规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防更多人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判刑!
作者:潘雅倩来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胡某开始经营一家保健品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保健食品)、服务、修鞋、修锁、配钥匙、开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