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清物业费包括哪些费用了吗?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7日,业主胡某与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向胡某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按照向物价部门申报、备案的收费标准向胡某收取有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7日,业主胡某与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向胡某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按照向物价部门申报、备案的收费标准向胡某收取有关费用,包括物管费、电梯维保费、电梯运行电费、二次供水及水池清洗消毒费,代收卫生费和有线电视费。
胡某在交了一年的物管费后,从2011年7月31日起就一直不缴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1日三年的物业管理费等7476元。庭审中,物业公司明确表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7476元包括物业管理费6396元,二次加压费180元,电梯维保费600,电梯运行电费3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是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是小区302房的业主,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物业费是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计算,其内容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每月应根据建筑面积交纳1.2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6397元。至于二次加压费,是否交付与被告居住在几层无关;至于电梯维保费、电梯运行电费,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被告每年需交纳电梯维保费、电梯运行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次加压费、电梯维保费、电梯运行电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就物业管理达成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服务的合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对所管理的物业提供服务,有权向业主收取相关的费用。
但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哪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一般在实践中,常见的具体管理收费事项有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等项目。根据《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可知,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项目,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维修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其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可以向法院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退还多收的费用等。
法律规定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维修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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