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务法律纠纷风险管控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鉴于目前建筑企业出现的诉讼大多由建设工程项目部引起,而案件的直接法律后果均由企业对外承担。因此,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引起的法律风险的管控。 1.

鉴于目前建筑企业出现的诉讼大多由建设工程项目部引起,而案件的直接法律后果均由企业对外承担。因此,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引起的法律风险的管控。
1.案件纠纷的产生过程
建筑业务的法律风险产生于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产生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一般表现为违约;第二阶段即纠纷的协商处理过程;第三阶段为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所产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第四个阶段即执行阶段,法院直接采用账户冻结、划拨等方式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此类风险的管控应当针对四个阶段分别采取措施。
2.目前的管控模式
大多数施工企业对于施工引起的法律风险采取以下管理模式:
在第一个阶段,对项目部从制度上进行控制。主要表现为不允许项目部使用企业或者项目部的公章签订合同,从而避免以企业作为主体涉入纠纷。此阶段的实施主体是项目部(项目经理)。
在第二和第三个阶段,出现纠纷都由项目部或项目经理自行协商处理。在案件的处理中,部分项目部自行委派项目部工作人员处理;部分项目部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处理。施工企业对此仅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快速解决纠纷,对案件的管理过程监管力度太小。
在第四个阶段,由于企业直接面临被执行,施工企业直接委派法律顾问或律师处理。
3.目前管理模式的缺陷
在项目部合同的履行中,由于不允许项目部以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第二,项目部违反公司规定,使用项目部公章甚至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第三,不签订合同。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一旦履行合同成为事实,不管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以何种名义签订,合同关系都已客观形成。而合同的主体都为施工企业,最终都难以避免对外的法律责任。
由于对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未纳入管理范围,项目部实际所签合同并不规范,甚至往往出现对企业不利的约定。
在第二阶段,项目部可以自行处理部分纠纷,但是由于项目部具有临时性,项目经理可能为了纠纷的尽快解决而急于签订相关和解协议,其中甚至出现损害企业长远利益的条款。
第三个阶段,项目部派遣工作人员参与诉讼,由于法律观念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经常使企业在诉讼中陷于不利,直接导致不利后果。甚至出现实体法律关系上本对企业有利,由于项目部态度上不能重视或者办案人员能力不足,导致首先从程序上败诉。
第四个阶段,往往发生在企业账户被查封以后,施工企业才介入解决。为解燃眉之急,往往支付大量不必要的成本。
4.解决思路
在项目管理中,改变以往的掩耳盗铃管理模式,将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纳入管理,推行范本合同。对于材料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租赁合同等进行审核,通过建立制度授权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规范相关手续和付款方式,从根源上防止纠纷的发生。
在纠纷出现后,项目部先行处理,但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请求主管部门提供协助。
企业对于案件进行统一管理。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对于所有以企业为被告或者使企业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案件,全部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对于项目部自行处理的案件,应当要求专业律师参加诉讼,并按阶段向企业主管部门汇报案件处理情况。
对于可能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的案件,在诉讼进行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应对执行判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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