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损毁起矛盾 融情于法解纠纷

来源:金凤区法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各类电商购物平台蓬勃兴起,促进了物流行业迅猛发展,物流快递四通八达,随之而来的因快件损坏、丢失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成功审理并化解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近年来,各类电商购物平台蓬勃兴起,促进了物流行业迅猛发展,物流快递四通八达,随之而来的因快件损坏、丢失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成功审理并化解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专业的工作素养和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让双方当事人都竖起了大拇指。
01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周某委托银川某快递公司将包括一件价值不菲的黄龙玉工艺品摆件在内的五件货物托运至天津的客户处,由于该摆件长达1.4米,快递公司指派工作人员上门收取并对摆件进行了打包处理,周某为此支付了五件货物共417元的运费及164元包装费。考虑到托运的货物属于贵重物品,周某另行支付了168元的保价费,上述五件货物的保价声明价值为30000元。货物按时送至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该玉石摆件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拒绝在快递单上签字并拒收了该摆件。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周某遂起诉至法院。
02 案件处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双方有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可能,便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通过“云审”平台进行互联网线上庭前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庭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决定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审理,再根据庭审情况,分析双方诉求,找准案件突破口组织二次调解。
庭审后,承办法官针对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方面向周某说明其保价的五件货物总价值30000元,其余四件货物并未受损,希望降低索赔金额;另一方面向快递公司释法,说明货物损坏确系运输不当造成,快递公司已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办法官融情于理的释法,让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气氛得以缓和,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快递公司同意向原告赔偿15000元,原告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结事了。
03 法官提示
快递运输企业与寄件人签订快递运单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服务人员应将快递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及时、完整告知寄件人,并对保价条款、快递类型等重要条款特别说明。同时,快递企业服务人员应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如实填写快递单,验视托寄物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并及时记录留存。快递企业应选用适当的方式对运输货物进行封装,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安全送达。
寄件人和收件人在收、寄快递包裹时,可以要求在快递服务人员在场时当面封装或者开拆,如确有必要,可以对封装、开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旦双方因货物出现损毁、丢失发生纠纷,拍摄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另外,鉴于贵重物品的运输安全要求更高,寄件人在寄运时对贵重物品可以采取保价措施或者委托专业从事特种货物运输服务。保价的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04 法条链接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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