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您走进第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论坛简介 第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于2009年10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举办。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在这一特殊的大背景下,本界论坛聚焦“刑事辩护三十年”的发展和变化。

论坛简介
第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于2009年10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举办。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在这一特殊的大背景下,本界论坛聚焦“刑事辩护三十年”的发展和变化。本次论坛的最大亮点在于走出了北京,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制日报·周末》共同举办。会议地点选择了内蒙古,旨在通过论坛的交流活动,加强全国各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与协作,共同推进法治进步。
实录精选
有人说,在政法架构当中,律师是一个弱势群体。那么,在整个人群当中,尤其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比较当中,或者成年人和青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乃至青少年都是弱势群体。
人家说:“你怎么到哪儿都为弱势群体说话?”我觉得这也是我的幸运,我能有说话的机会也是话语权。所以,我到哪里都带着两部法律。过去,我老带着《律师法》走;现在,我老带着《未成年人保护法》
所以,我到哪儿都说未成年人保护。所以,今天我的话题就是从未成年人的保护开始。
我们上午讨论的话题是刑辩30年。到了下午的时候,我们这个阶段就开始说现状了,我们这个现状的主题是专业化。
尚权律师事务所是全国第一家主张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但是,我觉得仅主张自己从事刑事辩护还不够,在这个团队当中,还应该有若干个律师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乃至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辩护。这就是我要讲的主题。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要“三讲”,哪“三讲”呢?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辩护要“讲政治”;第二,要“讲责任”;第三,要“讲法律”。
所谓“讲政治”,也就是说我们要站在一个非常高的高度,去看待未成年人的刑事辩护。如果我们为成年人做刑事辩护的话,就像钱列阳律师所说,我们为“坏人”辩护,并不是为他的“坏”辩护,而是为这个“人”去辩护。这个“人”包括他本人,也包括我们所有的人。
那么说,我们为未成年人辩护还不仅是为这个人,我们应该有三个高度:第一是国际高度,第二是社会高度,第三是民族高度。
关于国际的高度,我们都知道,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或者说关于少年司法的一系列规则,从1924年、1959年、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在这方面制定得非常详细。后来,在北京开了一个会。现在,我们还有一个少年司法最低限度的《北京规则》。
也就是说,国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贫穷国家,一致要求对未成年人、对少年要有最大的保护、特殊的保护、优先的保护。所以,国际社会有一个共识,就叫儿童利益最大化。
所以说,从国际社会的高度看,我们从事少年保护的人实际上是最优秀的人。也就是说,我们对未成年人保护,实际上是在保护我们社会、国家、民族的最大的人权。
我想,我们要从这样的高度“讲政治”。“讲政治”的第一点就是要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讲政治”,就是我们如何保护少年的问题。所以,我们国家现在准备要开始探索建立少年法院。
现在,在司法改革当中,有很多司法改革越走越走不通。无论是公安、检察、法院还是律师,各个法律的司法改革都非常困难。但是,少年法院这个改革没有任何人有不同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现在也就来自于全国人大。它提出这个少年法院建立的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它并不反对建立少年法院。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的要求对我们来说,是最高的政治。
第二,从民族的角度。
我们民族的未来、我们国家的未来,我们国家是很重视的。但是,这个重视我总是觉得不太满意。因为大家都知道,青少年犯罪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有这种情况:“想起来紧要,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所以,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应该说说了很多,还是做的不够。所以,我们应该从国家的高度、民族的高度,去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
在我看来,最好的保护就是最好的预防。现在,我们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只有两部:一部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
这些方面说明了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的现实,尽管讲高度,但是这个高度还不够。所以,接下来我要讲我们如何达到这个高度。
第三,要讲政治的高度。
我认为,我们要从社会的角度看。其实,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是我们社会的一个因子。我们保护一个成年人,可能就保护他一个人。但是,我们挽救一个未成年人,可能挽救的就不仅是他一个人,我们挽救的是他整个的家庭、家族。
我们挽救一个未成年人,也就是挽救社会的未来。如果我们把他推向对立面的话,他有可能就是未来的成年人犯罪分子。
所以说,在某种意义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是一个“推”和“拉”的工作。如果说我们文字工作是“推敲”工作的话,我们这方面的工作是“推拉”工作。
我们做的好一点儿,就把一不留神儿、一不小心、一不注意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乃至青年给他拉回来了。作为国家、作为政府、作为成年人,如果我们一不注意、一不小心、一不留神,说不定就把他推向对立面了,也就是为社会埋下了一个祸根。
我们在这方面怎么做?我们是不是做到了这一点?我们有没有人有这种意识?我们挽救一个未成年人乃至青年的现在,也就挽救了他的未来,挽救了一个家庭的未来,挽救了社会的未来,挽救了民族的未来,挽救了国家的未来。
所以,要“讲政治”的话,要从国际、国家、社会、民族这几个高度去“讲政治”。
我们对成年人来讲,我们讲的是保护他的人权。对未成年人来讲,我们不仅是保护成年人的人权,还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权。
第二,我们要“讲责任”。
其实,“讲责任”的话,是非常白的一句话。但是,真正做起来却很难。现在,我们讲青少年犯罪是讲14岁至25岁这个概念,14岁至18岁是个未成年人概念,18岁至25岁是个“后青年”概念(社会学概念)。在整个时间段,我们就叫青少年犯罪。所以,我们为青少年做刑事辩护,我们是否讲了足够的责任。
一般来说,青少年犯罪都觉得没什么可辩的,无非就这些事:财产刑、暴力化、低龄化、团伙化。总觉得无论是事实还是程序乃至实体,都没什么可辩的。所以,往往觉得忽略不计,最多到法庭上说:“我这个被告人还年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事实比较清楚,而且能主动交代。”
如果往往是这些简单的、直白的辩护,这些辩护是不够的。我们要以一种更宽广的思维、更宽阔的胸怀、更长远的眼光去丰富我们的责任,也就是提升我们的使命感。
我们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当中,有可能比成年人刑事辩护还需要更多的责任。如关于时间方面,如我们能否做到比成年人更快地去会见当事人,如能不能做到更多地去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信息,如能不能更快地使对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得以改变……我觉得这些都是我们从责任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除了“讲政治”、“讲责任”之外,当然更重要的是要“讲法律”。
我们要“讲法律”的话,实际上未成年人的辩护跟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还不一样。我一直主张,我们在成年人案件当中要求法官是中立的。但是,我一直认为,在未成年人审判当中,法官不能中立,法官必须有倾向性,也就是说要多一份爱心。同样,我们希望检察官不要单纯地是指控官,应该也要有一份爱心。
具体到辩护人手里,那就更不用说了,要有更多的责任心,有更多的爱心。
我们的律师为未成年人辩护的时候,应该从哪几个角度去拓展我们的空间?我觉得应该从三个角度:一个是从证据的角度,一个是从程序的角度,一个是从实体的角度。
关于证据的角度,如年龄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成年的问题。有很多案件都是在年龄上获得了突破,使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第二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当然也包括他的精神、他的生理状态,有一些可以做心理测试。这是从证据方面可以做很多这样的事情。但是,我觉得更重要的是在程序和实体方面。
在程序方面,我列举了一下,大概有以下方面我们可以做很多事情:
第一步,我们是否做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中关于代理人、监护人在场?如果说当事人的家长不能在场,律师能否在场?
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件,就是因为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没有在场,使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
我记得前几年在安徽巢湖有一个案件,四个孩子被抓进去关了3个多月,他们确实没干这个事,公安就一定要他们承认。后来,实行刑讯逼供,这几个孩子不得不招了。但是,一开审他们就翻供了。所以有时候“边翻边供,边供边翻”。
这个案子,直到3个月以后抓到了真凶才获得了突破,这些孩子才被释放。
这说明什么?当时没有人在场。我们现在律师们讲律师的在场权,如果说在成年人案件中做不到的话,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我们应该尽力做到。这是在程序上我们第一步可以突破的工作。
第二步,我们能不能做到不要逮捕?有关于未成年人案件,谁跟我说让我帮忙去说情,我都愿意,因为我觉得他是一个未成年人,他是我们的未来,应该帮一下。只要不是主观恶性非常大、情节非常恶劣的犯罪,绝大部分未成年犯是不用采取逮捕、拘留措施的,最多拘留24小时就差不多了,把他吓唬一下就行了,不能采取逮捕这种措施。
第三步,我们能不能做到不起诉?现在,检察院有一个“相对不起诉”,我们律师就要想办法跟检察官做工作,尽量做到不起诉。
第四步,能不能做到暂缓起诉?大家知道,暂缓起诉实际上就是不起诉。但暂缓起诉主要是给他一个考察期限。有人说暂缓起诉是一个违法试验。现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地方都实行了暂缓起诉制度。
不管它怎么样,只要检察院有这个意向,我们律师就应该主动地配合检察院做这个事。如果检察院不想做这件事,我们要想办法争取做这件事。
第五步,我们想办法实现刑事和解,这一切都是为了挽救一个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一定要考虑他是否有真正的悔过之心、歉疚之心、自新之心、上进之心。也就是说,因为被害人的谅解,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才能使矛盾获得化解。这时候,才能真正达到刑事和解。所以,我想到这一步,也是我们律师要做的工作。
也就是说,在检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还可以做很多工作。所以我想,我们做未成年人刑事辩护,要做的工作很多就在于程序上大有空间可做。
第六步,到了法院,我们能不能做到“非监禁”?非监禁、非刑罚、非犯罪化,这就是一般来讲到了法院阶段要做的工作,争取不要让他关进去。
现在,发达国家如抓进去1万个人,有时候真正判刑的也就不到10%。但是,我们国家相反,真正不判刑的不到10%。
第七步,我们要配合审判系统、法院系统所做的一些改革。如圆桌审判的问题,如社会调查的问题,这些我们都要尽量配合去做。
第八步,如果说前面的工作都无法做到的话,我们看看能否做到“前科消灭”。我们国家现在不叫“前科消灭”,叫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
以上就是在程序方面的辩护。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实体方面的辩护,主要讲定罪方面的问题。定罪可量刑,如罚金刑缓刑的问题、罚金刑假释的问题,如社区服务的问题……这一系列问题都是我们在实体辩护中要达到的目标。
在我看来,少年司法当中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标,就是四个字:减、缓、轻、免。减,能否减轻处分;缓,能否缓期处分;轻,能否处分越轻越好;免,是最好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
我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尽管在成年人辩护当中实现专业化,但我觉得目前大有潜力可挖的,就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中的专业化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专业化,而且工作更好做,别人也不会说你闲话。因为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往往收的钱不多。为什么要“讲高度”、“讲政治”、“讲责任”,就在于这个意思。
当然,最重要的,我们为未成年人做刑事辩护的时候,要有两种精神:一种是智慧精神,另一种是勇敢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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