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是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那么,已经取得本土保护的外理标志在中国能否直接获得保护呢?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0日,福建省龙王贸易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在第33类“葡萄酒;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9037930号“罗曼尼˙康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并于201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2016年8月,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对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月10日,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转让至第三人吴丽萍。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认定,“Romanee-Conti”虽然在法国已获得葡萄酒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但该商标作为地理标志目前尚未在我国获准注册,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Romanne-Conti”与“罗曼尼˙康帝”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
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Romanee-Conti”所指区域具备鲜明的自然属性与人文特征,属于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在案证据也能够证明“Romanee-Conti”与中文“罗曼尼˙康帝”之间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罗曼尼˙康帝”亦应作为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争议商标由中文“罗曼尼˙康帝”构成,完整包含了与“Romanee-Conti”地理标志具有稳定对应关系的中文标志“罗曼尼˙康帝”,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京73行初397号行政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宁,人民陪审员韩树华、刘敬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吴丽萍均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Romanee-Conti”是标示来源于法国特定地区葡萄酒商品的标志,在案证据亦能够证明“Romanee-Conti”与“罗曼尼˙康帝”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与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Romanee-Conti”具有稳定对应关系的中文译文“罗曼尼˙康帝”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使用在葡萄酒商品及与葡萄酒商品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因此维持一审判决。【(2019)京行终1343号行政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周波,审判员马军、张玲玲】
短评: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在本案被诉裁定与上诉理由中多次提出“Romanee-Conti”在我国未获得地理标志的注册。其实,《民法总则》颁布前地理标志尚未被认定为一项民事权利类型,能否给予其直接的保护曾存在争议。而随着修法以及相关规定的出台,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在不断完善。
早在“香槟”案,法院已指出《商标法》第16条是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但并不排除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外的地理标志的提供保护。是否为其提供法律保护以及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关键在于标志本身是否已在相关公众中实际起到了标示商品特定产区来源的作用。地理标志是否已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不应成为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
针对未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北京高院在近期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3.4条明确了原属国在先保护原则,规定外国人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宣告无效的,应当提供其名下的该地理标志在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本案中,法院依据在案的两份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认定,法国已于1936年9月11日以法令形式批准的《罗曼尼˙康帝》(Romanee-Conti)法定产区名称,并对两份官方公报中该产区葡萄酒标准,包括其产品的颜色与类型、各种作业的产地与区域、全部葡萄品种、葡萄种植、葡萄的收获、运输与成熟、加工、制造、酿酒、包装和储藏、与原产地的关联、过渡措施、外观与商标规定等,以及“ROMANÉE-CONTI/罗曼尼˙康帝”地理区域与其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进行了审查。结合在案关于中国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证据,一、二审法院作出与商评委不同的认定。特别是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虽然‘Romanee-Conti’并未在我国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但商标法并未将此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前提条件”,并据此维持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如此,更为符合我国加入《TRIPS协定》后,作为成员国对地理标志以合法有效的保护义务。
地理标志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罗列的知识产权权利之一,尽管不以注册为前提,但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是行政保护与司法维权中对抗他人的当然权利,而稳定的权利基础不仅是自保的盾牌,更是握于手中最有力的武器。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了本案。
商标法16(2001年)|外国地理标志保护不以在国内申请注册为前提
作者:王艳 郑晓霞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是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那么,已经取得本土保护的外理标志在中国能否直接获得保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