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都是诚信经营的企业,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我为你们今天能握手言和感到由衷高兴,期待你们在接下的合作中更加愉快,预祝你们的事业蒸蒸日上!”
近日,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吴法官审理了一起建材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过开庭审理,最终以调解方式当庭履行案款107 000元,从源头上化解了纠纷。该案中,吴法官未制作调解书,而是以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字的调解笔录作为结案依据进行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1日,夏某某与杨某签订《铁门关市宏昌建材租赁部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杨某向夏某某租赁钢管等建材,杨某按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到期归还租赁物,不能归还的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杨某从夏某某处提走租赁建材后,期间有归还也有另租,但至今未向夏某某支付过任何租赁费用。夏某某多次催促杨某还款无果,为此夏某某将杨某诉至本院。
庭前调解
吴法官通过阅卷初步了解案情,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看双方能否协商解决。夏某某态度明确,坚持一分钱也不能少。杨某则辩称“我只是许某和某公司的材料员,夏某某仅起诉我,没有起诉许某和某公司,我要追加许某和某公司为共同被告。我不是实际施工人,我只是听从指挥去租赁建材的,我在承租人处签字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我要追加被告。”“我只认杨某的签字,坚持一分钱也不能少。”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法官终止庭前调解,组织双方开庭审理。
庭审僵持
夏某某坚持自己的诉求要求杨某支付拖欠租金费68970.25元,及租赁建材赔偿费73212元,共计142182.25元,并提供合同、租用明细表、租金计算单等证据,剑拔弩张直指被告拖欠租金费;杨某也不甘示弱,坚称自己是职务行为,并且只认可自己签字的,其他签字一概不认,对于拖欠的租金及租金建材赔偿款的具体金额也坚持追加杨某算账才能明确。庭审现场火药味儿十足。
吴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多年来交易频繁,从夏某某提供的对账单来看签字的人不相同,并不是一个人负责双方材料签收,而且双方已合作多年,本案如果一判了之,不仅会激化双方矛盾,破坏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且被告上诉的可能性极大,一二审的时间也会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负担。为维护双方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故该案庭审结束后,吴法官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原则,紧扣双方矛盾焦点,梳理双方意见诉求,耐心释法,理清证据脉络和案件基本事实,让双方当事人了解法律后果。终于,剑拔弩张的两人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双方都表示回去后仔细核对账目。
庭后调解
庭后,吴法官找准法定代理人夏某某的情绪“堵点”,一边不断与双方进行沟通,一边从夏某某、杨某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为他们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意见。通过法官的不懈调解,最终夏某某、杨某达成了调解意向,杨某当庭向夏某某一次性支付107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吴法官告知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记录在案,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均表示同意不制作调解书,调解笔录由原被告双方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是结案的证明文书,但当庭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不是所有的调解案件都有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调解后当庭履行了,法院可以不出具调解书吗?
作者:赵利 番文娇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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