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并非纠错的终点

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06年,念斌被判处死刑,事隔八年终于迎来了无罪宣判。该案之意义,不仅仅是疑罪从无的范例,更引人深思:疑罪之源。 张飚,新疆石河子市驻狱检察官。他是为“张高平叔侄”平反而执着付出的检察官。

2006年,念斌被判处死刑,事隔八年终于迎来了无罪宣判。该案之意义,不仅仅是疑罪从无的范例,更引人深思:疑罪之源。
张飚,新疆石河子市驻狱检察官。他是为“张高平叔侄”平反而执着付出的检察官。在这个寒冷的冬天,沉冤八年的“罪犯”与司法勇士张飚对谈,带给人们的无疑是法治的温暖。因为从他们的对谈,我们能看到一种强大的合力,通过聚焦错案而烧灼错案的根源。
念斌向张检提出了三个问题:“检察官是否负有伸张正义、纠正错案的责任?如何看待‘疑罪从无’?一些冤假错案,是检察院与公安关系密切造成的,你怎么看?”
笔者作为执业十余年的律师,不得不佩服他提问的犀利。或许是其沉狱八年时时地思考,也或许是他最朴素的法律意识,就要寻求这些公众也迫切要得到的答案。但无论何因,三问如一记闷棍,足令每位司法者深沉地思考。
张检回答: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错案必究、违法必追,这是基本职责。疑罪从无即正义;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是相互制约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任何违法事件,可以要求改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直言不讳地说,张检的回答过于原则。其实,念斌的提问可归纳成一句话:疑罪是怎样走进法院的?
从法律规定看,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仅进行形式审查,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因此,疑罪并非产生在法院。但是,法院却有可能将疑罪判有罪,如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
但是,从公诉案件的流程上,几乎都经过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环节。每个环节,法律都有明确的要求。比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而且,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比如: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法定标准均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要求不可谓不明确,不可谓不具体,不可谓不严格。然而,念斌等的案件证明,只要一经逮捕,“检察院与公安关系密切”,半成品的疑案就走向了法院。《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批捕就该谨慎》道出了疑案走向法院的天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敢、不愿、不能认真审查,认为即使有瑕疵,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环节也能得到弥补。殊不知,一个环节的失守,就意味着整个法律流程的溃败,错误批捕的大门一开,后面的环节想要纠正冤错,难度将增加数倍。”
张检对念斌提问的回答“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任何违法事件,可以要求改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只是最理想的期待。
当然,这也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找到相互配合、取代相互制约的根源。《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由此,我们看到了为何一批捕想纠正错案比登天还难,原来有这么多的规定成了纠错的障碍。换句话说,本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果自己批捕错了,岂不成了自己监督自己?因此,将疑罪送到法院,也就给法院出了难题: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在潜规则下与检察院“相互配合”?
在法治成为治国重器的今天,面对错案任何的辩解都显得苍白。我们必须一针见血地指出错案的根源,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下一个错案。从这个意义上说,疑罪从无是法院应该理直气壮的态度,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当然,寻到疑罪入院的根源,真正把监督前移,实现“每一个环节都通上高压线”,才是治本之策。
念斌最后说“我将对枉法者提出追责请求,希望公安部能成立专案组查清真相。”这也正说明,疑罪从无并非是纠错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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