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十大热点城市疫情期劳动用工政策适用指南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序言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序言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应当明确,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同时,为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依次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在此背景下,全国各省市陆续在上述国家层面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本辖区内企业复工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关系处理以及五险一金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金诚同达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合肥、杭州、南京、成都、西安、沈阳、济南十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为有助于及时了解各办公室所在城市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用工政策,我们收集、整理了金诚同达全国办公室所在十大城市截至目前的有关用工政策,在及时知悉、正确适用基础上,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规用工注意事项予以说明。
纵览十大城市出台相关文件,均系围绕上述国家层面顶层政策,或重复或进一步细化规定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问题。从中可以提取出具有共性的、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的核心要点,出具本指南。
目录
总述 全国性政策文件
第一篇 华北地区
一、北京
二、辽宁(沈阳)
三、山东(济南)
第二篇 华东地区
四、上海
五、江苏(南京)
六、浙江(杭州)
七、安徽(合肥)
第三篇 华西地区
八、四川(成都)
九、陕西(西安)
第四篇 华南地区
十、广东(深圳)
总述
一、劳动关系稳定是红线
企业应当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对于职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具体情形,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原因包括两个:
其一,该类职工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对于该类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职工确诊患病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其二,该类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返工到岗,对于该类职工企业可以协商一致安排休年休假或待岗。上述两类职工在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除北京市、成都市外,其他城市都确定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但在严格疫情防控责任背景下,全国各地企业均可自行决定进一步延长复工时间。在此前提下,相关政策文件对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起至复工前一日)职工工资报酬做出了规定。
总体而言,除上海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延迟复工期间为休息日,在此期间安排工作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或安排调休,其他城市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应当理解为企业可以自主统筹安排的时间。安排方式主要包括三个,其一,安排职工远程上班的,视为职工正常出勤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其二,经协商一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其三,停产停业。
此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三、工伤认定尚不能扩大解释范围
企业职工如非医护人员,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四、承担疫情防控责任
企业有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应当积极响应、遵守当地政府要求的各项措施,包括复工审核报备,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实时关注员工健康等。在特殊时期,违反防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五、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根据部分省市已出台关于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等政策或将成为通行办法。
以上是对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中核心共性问题的提炼,下文部分将分别对各城市相关规定进行归纳整理,并对各地具有特殊性的规定加以说明。
全国性政策文件: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01.23)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01.24)
3.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01.26)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2020.01.30)
    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02.07)
    北京
    一、延迟复工期间
    北京市未单独发步进一步强制推迟复工时间的通知,因此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执行,即自2月3日起正常上班。
    二、 工资待遇
    1. 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于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冲抵不能提供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其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4.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职工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职工确诊患病的,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因看护未成年子女、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五、社会保险相关
    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
    允许单位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地方性政策文件
    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01.23)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01.28)
    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2020.01.31)
    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01.31)
    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2020.01.31)
    6.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2020.01.31)
    7.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2020.02.01)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2020.02.03)
    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02.05)
    10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2020.02.07)
    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02.07)
    沈阳
    一、延迟复工期间
    沈阳市企业复工时间为不早于2月9日24时。
    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原则上仅限于涉及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企业,且须履行复工审核报批流程。
    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可维持原有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 工资待遇
    1. 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职工在家办公应视为正常出勤,单位不得以缺勤或旷工为由扣发或减发工资。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于2月10日到岗的,企业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或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4.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隔离期间,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病职工,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三、劳动关系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同时用工单位亦不得将上述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四、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五、社会保险相关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地方性政策文件
    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01.31)
    2.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2020.02.01)
    3.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01.26)
    4.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2020.01.29)
    5. 沈阳市新疫防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和确保生产安全防疫安全的通知》(2020.02.02)
    6. 辽宁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2020.02.06)
    7.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02.07)
    济南
    一、延迟复工期间
    济南市内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 工资待遇
    1. 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于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的工资支付,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出勤工资支付。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三、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五、社会保险相关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性政策文件
    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2020.01.27)
    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2020.01.29)
    3. 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20.01.30)
    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内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政策解读》(2020.01.31)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02.04)
    6. 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02.04)
    上海
    一、延迟复工期间
    上海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此外,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
    二、工资待遇
    1. 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三、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五、社会保险相关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从2020年起起将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对上海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地方性政策文件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01.27)

  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2020.01.27)

  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2020.01.28)

  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2020.02.03)
    南京
    一、延迟复工期间
    南京市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二、工资待遇
    1. 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于“延迟复工复业”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
    因此,对于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或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4.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所属企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五、社会保险相关
    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跨统筹区社保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
    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力度、加快节奏发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
    地方性政策文件
    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01.28)
    2.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2020.01.28)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业平稳安全的通知》(2020.01.29)
    4.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02.02)
    5.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复业”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解答》(2020.02.04)
    杭州
    一、延迟复工期间
    杭州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
    二、工资待遇
    1. 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于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4.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劳动关系处理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五、社会保险相关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地方性政策文件
    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2020.01.26)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01.27)
    3.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2.03)
    4.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2020.02.05)
    5.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肥
    一、延迟复工期间
    合肥市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二、工资待遇
    1. 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于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4.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所属企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三、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五、社会保险相关
    合肥市特定于针对中小企业出台的扶持政策包括:
    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地方性政策文件

  6.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01.25)
    2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01.29)

  7.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合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五号)》(2020.01.30)

  8.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02.05)
    成都
    一、延迟复工期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内一般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可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
    此外,成都市未单独发步进一步强制推迟复工时间的通知,因此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执行,即自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报市、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有序组织复工。
    二、工资待遇
    1. 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四川省内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因此,对于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可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
    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待遇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4.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所属企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三、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五、社会保险相关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及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标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对补缴保费、待遇审批、待遇核定等需至经办网点现场办理的业务,倡导参保企业和个人在疫情结束后办理。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适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继续执行社保降费调基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此外,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地方性政策文件
    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01.25)
    2.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01.28)
    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具体问题的通知》(2020.01.30)
    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2020.02.01)
    5.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3号)》(2020.02.01)
    6.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的通知》(2020.02.04)
    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2020.02.05)
    8. 成都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2020.02.06)
    西安
    一、延迟复工期间
    西安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工资待遇
    1. 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于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4.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所属企业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三、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五、社会保险相关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地方性政策文件
    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01.24)

  9. 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01.27)

  1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2020.01.31)

  1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2020.02.01)
    深圳
    一、延迟复工期间
    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工资待遇
    1. 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于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
    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可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此外,特别规定,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三、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和感染人员救治的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特别规定,职工因出差到湖北省感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视同工伤。
    此外,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五、社会保险相关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地方性政策文件
    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01.24)
    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01.25)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2020.01.28)
    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02.02)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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