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骑手”的新型就业形态。这种创新灵活的用工形式,在增加就业的同时也因其采用外包以及众包的用工模式给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困难,进而损害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如何认定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保护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来进行探讨。
案例:基本案情
俞某在杭州某平台公司旗下桐庐站点从事全职配送员工作,负责与其合作单位的桐庐区配送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俞某的工资报酬系通过第三方发放。2019年5月,俞某因社保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随后该公司便停止俞某蜂鸟配送App账户,致使俞某不能够上线接单。俞某随向桐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相关赔偿。后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均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俞某与杭州某平台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摘要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平台组织结构复杂,涉及多方主体,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面对的相对方不止一个,但是俞某已经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根据杭州某平台公司旗下桐庐站点管理规则及要求从事相应工作、取得工资报酬等。杭州某平台公司提供的证据首先不能证明俞某与站长吴某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次也不能排除其与俞某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另外杭州某平台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于代发工资的第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俞某的具体工作虽系通过网络应用程序进行派单、结算,但该站点对俞某实施具体的管理控制,俞某工作成果的归属于该站点,同时该站并非法律上适格的用人主体,其城市代理行为归属于杭州某平台公司,系该公司分支机构。故应认定俞某与杭州某平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采纳此观点,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
目前,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综合分析,即双方主体是否适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从属性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经济模式因其网络化、自由化、灵活性程度高致使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被弱化,有的外卖骑手甚至被用人单位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引导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逃避自己的用工责任。面对上述情况。作者认为应以劳动者在从业期间的实质从属性作为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在实质从属性标准下,不能仅仅考虑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收入来源等要素。例如本案中俞某的工资是由杭州某平台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发放,而该公司除向俞某支付工资外与俞某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实践中需要通盘全面的将外卖平台经营者是否对骑手服务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平台是否对骑手制定奖惩制度以及对骑手进、出网络平台进行管理等等情形纳入考量范围。即从外卖骑手的隶属及管理、工作成果归属以及工资发放等事实考量,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劳动关系。
外卖骑手权益保护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致使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可能会将骑手排除在外。为此作者提出一下几点建议以加强对外卖骑手劳动权益的保障。
1.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到鼓励用人单位与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
2.社会保险机构创新工伤保险形式,在普及商业险的同时准许外卖平台通过购买单险种方式为新经济模式下的外卖骑手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3.外卖平台企业应负担起保障骑手劳动权益的社会责任,改革不人性化的奖惩机制,取消延时配送惩罚措施,同时增加奖励的种类。
4.外卖骑手在寻找平台时要注意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注意原始证据等,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从典型案例看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
作者:亢伟强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随着“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骑手”的新型就业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