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2年1月10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为半年,陈某为保证人,但陈某担心将来向刘某追偿不成而风险太大,此时刘某的另一个好友王某站出来说:“陈某,你放心提供担保,如果将来张三不能向你还钱,我愿意为他向你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书面材料。合同到期后,因张三无力偿还欠款,陈某承担了保证责任。后陈某向王某主张由其负责清偿该追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起纠纷。
律师分析:本案系一起反担保案例。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另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时,由反担保人(第三人)负责清偿追偿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在本案中,王某的担保形式即为反担保,当借款合同到期,张三无力支付,陈某向李四承担保证责任,且陈某无法向张三追偿时,应由反担保人即王某负责清偿该追偿责任。
什么是反担保?
作者:陈款来源:智仁律师

案件情况:2012年1月10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为半年,陈某为保证人,但陈某担心将来向刘某追偿不成而风险太大,此时刘某的另一个好友王某站出来说:“陈某,你放心提供担保,如果将来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