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二|试用期相关问题梳理-从简单到复杂(下)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双向选择而确定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上期我们梳理了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等问题,这期我们继续对试用期考核、顺延等三个问题进行梳理。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双向选择而确定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上期我们梳理了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等问题,这期我们继续对试用期考核、顺延等三个问题进行梳理。
0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能否增加考核期限
试用期内,单位认为员工考核不合格,但是又想再给员工一次机会,或者员工提出来希望再给他1一个月,2个月的时间再试试,这样的情形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对劳动者完成评估,都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考察。即使这种延长是劳动合同双方都同意的也不可以。单位会有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02试用期满后,能否以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强调的时间节点是“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需要在试用期间作出,并通知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录用条件,而增加考核期间,在考核期间结束后再以考核结果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也是不可以的。此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可以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但不能再是试用期的规定。
03试用期内请假,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能否顺延
试用期目的就是通过观察考核确定劳动者的去或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的,用人单位将无法面对面地通过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观察和考核,致使单位少了一定的选择权。如果不允许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进行顺延,显然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在合同对试用期的顺延有约定,顺延的时间应当和请假的时间相一致,顺延时间与试用期的时间要前后相连的前提下,允许试用期顺延是有据可循的。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问题进行类似”在试用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累计缺勤10个工作日以上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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