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调中涉核心技术人员重点法律问题(上)

来源:安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 本文为《法律尽调中涉核心技术人员重点法律问题》(上),文章(下)待续。 在投资并购中,判断企业商业价值的一项重要标准是“人”的价值。

* 本文为《法律尽调中涉核心技术人员重点法律问题》(上),文章(下)待续。
在投资并购中,判断企业商业价值的一项重要标准是“人”的价值。从个人层面上看,企业价值主要体现在特定人员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专业经历、科研能力、其所掌握的技术专长以及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承担能力;从人员组成上看,企业价值又体现在是否有能力将不同专业背景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有机组合,以及组合后是否能够形成企业整体核心竞争力,这对于新材料、新技术、科技创新型企业尤为重要,因为人才优势带来技术优势,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鉴于这一背景,在投资活动中,有必要在法律尽调阶段,全面了解并把握与被投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相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充分识别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在交易谈判和交易文件制作中,争取更为有利的交易条款,为避免投资争议提供法律技术层面保障。
基于此,本文以投资尽调为视角,探讨交易过程中与核心技术人员相关的重点法律问题,包括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竞业限制、职务发明、在他处任职等法律问题,供进一步讨论。
一、投资尽调中通常会关注哪些核心技术人员
1. 关于规定层面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要求
随着科创板的创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情况成为上市审核中关注的重点,在规定层面,根据效力层级的不同,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规定散见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的行业规定中,具体而言:
在法律规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未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明确定义,也未对“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范围进行规定。
在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侧重从规范运作角度强调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确认核心技术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的主体地位,并要求中介机构充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持股情况 [1]。同时也强调核心技术人员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及完整性,包括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减持股票的特殊安排或承诺,核心技术人员涉诉讼或仲裁事项等 [2]。
在上交所行业规定层面,在有关科创属性相关指标的描述方面,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描述为“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另外也对核心技术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定期评估并认定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变动以及披露认定情况作出规定 [3]。值得关注的是,上交所曾在《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上证发[2019]29号)中,对如何理解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过回复,交易所称:“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该通知虽已经失效,但结合近一段时间科创板公告信息(详见下述表格),实务中各企业往往是结合企业经营需要以及相关人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来确定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及范围。
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
经笔者查询,近期披露的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公告,鲜见有企业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作出描述性规定,亦或只在问询问题以及反馈回复中,对有关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说明 [4],而科创板部分拟注册企业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多采用描述性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通过对以上科创板上市企业披露信息进行归纳,并结合其他板块公告信息,一般情况下,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包括以下要素
(1)学历要求,拥有专业对口的、或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匹配的学历,或对取得学历有要求,如需是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2)业务及资历背景要求,拥有一定年限相关行业经验,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匹配的资历背景
(3)岗位职责要求,在公司研发部门担任重要职务,包括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或是核心研发项目的主持或主要参与人
(4)任职时长要求,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从事研发工作超过一定年限
(5)技术研发能力与技术创新要求,组织牵头过一定级别以上科研项目,主导过重大课题,或曾参与取得核心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发表过核心论文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被投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是企业技术创新及核心产品的主要技术发明人和技术提供方,且在企业初创阶段,又主要由掌握核心技术的若干人员共同组建,投资机构对企业的价值评估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这些核心技术人员组建的“核心团队”价值的投资,考虑到随着企业壮大,不可避免会出现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流失、人员更迭等现象,故投资机构有必要在接触企业初期,就要求企业逐步建立规范的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及技术保留措施,维持企业核心竞争力。
注释文献
[1] 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 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3]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17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至第3号的通知》(上证发〔2022〕14号)。
[4] 如威士顿(30131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记载:“公司共有9 名核心技术人员,均毕业于包括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日本明治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具有丰富的学术理论基础,对行业前沿技术有深刻理解和掌握,具有丰富的开发和实施经验。”朗坤环境(301305)问询问题“结合核心技术人员学历、技术特长、主要研究领域、论文发表情况、研发方面的从业履历等,说明发行人的研发能力,与同行业公司的研发团队构成情况进行对比,说明发行人的技术是否具备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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