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二、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步骤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另,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及步骤
(一)变更依据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具体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只能转一次小规模纳税人,即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相关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转换的法律风险
1.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纳税均适用不同规则,频繁导致财务管理难度加大,如未能严格按照规则进行税务申报及纳税,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2.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相关规定链接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022137/content.html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11529/content.html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957/content.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9072/content.html

二、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步骤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另,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及步骤
(一)变更依据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具体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只能转一次小规模纳税人,即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相关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备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转换的法律风险
1.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纳税均适用不同规则,频繁导致财务管理难度加大,如未能严格按照规则进行税务申报及纳税,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2.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相关规定链接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022137/content.html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11529/content.html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957/content.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9072/content.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