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古老合作方式了,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度实际就是从“合伙”慢慢演变而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仍活跃在市场的舞台上,并逐渐发展出了新的形式,有了新的应用,比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相较于公司,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更高,也就是说除了出资以外,合伙“人”也十分重要。很多人误以为合伙人的这个”人“只能是自然人,但实际上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合伙”人“。而“人”在合伙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纠纷和摩擦,小师妹在为企业服务中,发现合伙企业最容易发生纠纷的时间点是有合伙人想要退伙,或者合伙人不幸去世时其身份与财产份额应当如何继承,一旦处理不好,整个合伙企业都会陷入混乱,所以今天小师妹就想和大家聊一聊合伙人退伙以及合伙人身份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
由于合伙企业是自由度比较高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人们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对企业的制度进行不同的约定,发生纠纷时,合伙人们最先应当看合伙协议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小师妹今天要讲的主要是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时,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先来看退伙,可以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以及当然退伙。
自愿退伙不用多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期满不愿再合作、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都可以退伙。
除名退伙,顾名思义,适用于合伙人有过错的情形,比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这里小师妹要提醒大家,对于过错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接到决议之日,除名即生效,也就是说被除名合伙人就被退伙了。如被除名人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当然退伙,主要发生在合伙人“死亡”、丧失资格或丧失财产时。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时,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破产,它作为合伙人的生命就结束了。丧失资格和丧失财产比较好理解,举个例子,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行医资格,某位合伙人因为医疗事故被吊销了执业证,他个人没有什么赔偿能力,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被法院强制执行了,那这位不幸的合伙人就当然退伙了。
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会产生新的问题——合伙人身份及财产份额的继承。一般来说如果没有遗嘱,合伙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至于合伙人的身份继承,小师妹在前文也说了,合伙企业是一种人合性以及自由度较高的企业,要成为合伙人先要看继承人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的要求,或者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当然也要看继承人自己是否愿意继承合伙人身份。如果无法达到这些要求,合伙企业就应当将相应的财产份额退还给继承人,继承人也无法继承合伙人身份。
有人会问,如果自然人合伙人只是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是否一定当然退伙?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只能继承财产份额不能继承合伙人身份?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如果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将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以解决这两类人的合伙人身份问题。
在此,小师妹提醒大家,合伙时不仅需要考虑合伙人进入的条件,更要考虑合伙人退出的条件以及退出后财产份额等的处理方式,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设计合适的合伙协议,以减少因此引起的纠纷。
合伙人的退出
作者:公司法律事务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合伙”,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古老合作方式了,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度实际就是从“合伙”慢慢演变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