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你解读王宝强离婚案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昨日,王宝强离婚案、马蓉名誉权案一审宣判。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为什么法院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昨日,王宝强离婚案、马蓉名誉权案一审宣判。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为什么法院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为王宝强和马蓉的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复杂,其中还涉及到前经纪人宋喆的职务侵占问题,一时难以查清。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之规定,法院可以先就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第二,为什么法院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
他们的两个孩子大概有七、八岁了,在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能力且都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自然要在双方之间进行平衡。相对而言,爸爸带儿子生活,妈妈带女儿生活会更方便一些。总而言之,这样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第三,为什么法院在认定马蓉与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却没有支持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显然,原告方虽能举证证明被告马蓉与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却无法举证证明被告马蓉与宋喆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更无法举证证明被告马蓉与宋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重婚情形之一)。故法院没有支持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四,为什么离婚案件中,马蓉没有出庭,法院照样可以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马蓉是被告,其虽未到庭,但其代理人到庭了。而本案是离婚案件,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也就是说,法院在调解和审理时,马蓉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代马蓉表达是否同意离婚的意见。离婚案件中诉讼代理人只有一般授权,而没有特别授权。大概本案中马蓉也没有出具书面意见。因此,本案无法调解离婚,但法院可根据查明的情况判决离婚。
进一步说,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一定要出庭亲口表达不离婚的意愿和理由。如果被告不出庭,而原告又有较为充分的理由,坚决要求离婚的,则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第五,既然法院认定被告马蓉存在婚内出轨行为,那么在以后财产分割时,马蓉是否会少分或者不分?
其实,存在婚内出轨,并不是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理由。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被告马蓉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王宝强财产的行为,单凭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很难查清的。这就涉及到诉讼策略问题。
既然自己难以查清,那就想办法让别人来帮自己查。故原告王宝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警方举报了其前经纪人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问题。具体来说,举报了宋喆侵占王宝强影视文化工作室的业务款。并且警方已立案,宋喆已被刑事拘留并被执行逮捕,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可以预见,警方将会查清宋喆职务侵占资金的来龙去脉,这当中必然会牵涉到马蓉。要么马蓉有可能成为宋喆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要么可以证明马蓉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结果是,马蓉和宋喆有可能双双入狱,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马蓉极有可能少分财产。
第六,王宝强的声明降低了马蓉的社会评价,为什么没有构成侵权?
因为王宝强说的是真的,且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这告诉我们,说真话不会侵犯名誉权,但不要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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