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司员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系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但是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员工本人三方关系,因此在具体的工伤责任承担问题上存在一些特殊性。
一、劳务派遣的性质
要厘清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的责任承担主体,首先要明确劳务派遣的本质。
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本公司的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依约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的员工构成劳动关系,并支付员工工资。其本质就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从而帮助用工单位减轻成本,这种形式最终形成三方法律关系: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实际上是服务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雇佣的员工通过协议形式供用工单位使用从而获取利润,而用工单位也通过该协议获得急需的劳动力服务。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系劳动关系。
(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用工和被用工的关系。派遣单位通过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基于该协议的约定可要求被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并完成一定工作的权利。
二、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的有谁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员工发生工伤的,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应该是与该员工构成劳动关系的公司。但是劳务派遣关系中,由于实际用工的单位并非是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而是与该派遣单位存在合同关系的用工单位,因此如果不进行仔细区分,一律认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工伤责任的,那么会对派遣单位较为不公。所以在法律上,需要区分在不同的情况下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
(一)已缴纳社保情况下的工伤责任承担主体
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保,那么当被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后大部分费用都会由社保基金来承担,剩下的其他费用,则需由工伤责任承担主体承担,根据查看的过往案例,法院往往依据用工单位是否有过错来区分责任主体。若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该种情况下,由于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工伤责任。 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那么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缴纳社保情况下的工伤责任承担主体
1、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那么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同上。2、当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时,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为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其未缴纳,致使被派遣人员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则由于和被派遣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因同上。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用工单位为实际用工的主体,具有审核劳务派遣人员是否缴纳社保的义务,但是用工单位未进行审核,其存在一定的疏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内部责任承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可以对该部分责任的承担进行内部约定,因此实践中双方如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是若对工伤责任的承担没有进行约定的,其责任如何承担也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同上。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公平原则划分责任,根据“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者,也是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务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责任有谁承担
作者:亢伟强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况下,公司员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系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但是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员工本人三方关系,因此在具体的工伤责任承担问题上存在一些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