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政策动态
1.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2023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9日发布)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予撤销。2020年6月23日,聚丰公司为共景公司对颜某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重庆五中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受理聚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认为,请求法院撤销聚丰公司为共景公司向颜某某提供担保的行为。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撤销聚丰公司根据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共景公司向颜某某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
2.青岛中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4-2023年度)》(2024年1月3日发布)
金融借款类案件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抗辩往往是此类案件审理的焦点。例如,借款是否为借新还旧、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履行股东会审批手续等。融资租赁纠纷中,当事人对首付款、保证金是作为预付租金冲抵承租人所欠的租金,还是作为独立于租金而向出租人支付的额外费用约定不明,引发较大争议;保理合同纠纷中,对“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审查和认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保理商收取名目繁多的保理费、服务费、管理费、融资利息等,变相推高利率;部分债权转让通知系由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对债务人是否产生通知效力引发争议。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月15日发布)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大型企业作为发起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资产余额之比不得低于100%;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年1月25日发布)
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5.石家庄金融法庭:《石家庄金融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1月30日发布)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认为出租人收取的服务费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租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承租人应否支付或者予以酌减。对于服务内容仅为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作的必要的尽职调查或业务推介,并非根据承租人的需要且为承租人利益进行的服务,该服务费应认定为不合理。关于搭售保险,应根据具体保险品种及所保障的权益类型予以区分,若确实为降低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保障融资租赁合同全面履行的,则应予支持;若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无关,不合理搭售其他保险的,则不予支持。
二 精选案例解读
案 例 :国有独资公司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湘民终274号
[ 案情简介 ]
在湖南格兰蒂斯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六建公司申请芷江管委会、芷江投资公司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追加芷江投资公司股东芷江财政局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出具裁定追加芷江财政局为被执行人。
芷江投资公司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东系芷江财政局。
后芷江财政局不服裁定向湖南怀化中院提起诉讼。湖南怀化中院驳回了芷江财政局的诉讼请求。后芷江财政局上诉至湖南高院。
[ 法院观点 ]
湖南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分设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及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其中第四节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系两种不同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适用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在无公司法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而不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不能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相同或类似规定。故原审法院以国有独资公司性质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追加芷江财政局为被执行人,并对芷江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芷江财政局关于其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律师解读 ]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同样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相似之处。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是否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当前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1、国有独资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存在争议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是否应当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存在一定争议,但总体而言,当前司法实践中认为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为两种不同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适用《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例如在(2022)鲁民申11552号案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汉诺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本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汉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此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申请人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汉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亦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2022)新01民申2号、(2022)粤0118民初2131号、(2023)鲁0214民初3465号案中持有相同观点。
2、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一人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仅指《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此外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公众留言咨询栏目中,针对此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复,“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当受《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约束。
例如在(2021)苏02民终5321号案中,无锡中院认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全资设立的子公司虽然工商登记为国有独资企业,但并非国家单独直接出资,也非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适用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该案被无锡中院列为2021-2022年度无锡法院公司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2023)辽1002执异62号、(2020)粤04民终2488号案持有相同观点。
租赁保理法律专递【2024年1月】
作者:陈龙飞 王绳斗来源:汉盛律师

一、法律政策动态 1.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2023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9日发布)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