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竞争加剧,员工的工作压力增大,因工作原因患心理疾病甚至猝死的情况屡见不鲜。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为员工的身心健康着想,开始加大对员工的人文关怀,通过外出旅游或文体活动来让员工放松身心。但随之而来的是员工在单位组织或安排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伤亡的情况也频频发生,由此用人单位在为员工安排活动时也产生了不少顾虑。
案例
案例一:张某系公司采购,于2014年8月16日(周六)乘坐公司班车到体育馆参加由公司付费包场组织的体育活动过程中意外倒地抢救无效死亡。虽然公司租赁该场地仅为提供给职级七级以上主管周末锻炼所用,但张某前往体育馆参与活动并非受单位要求或单位组织,而是在休息时间自行前往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故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例二:公司与旅行社签订《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旅游地点为坝上草原,李某等16名员工参与此次活动。活动安排了集体项目和自费项目,李某与其他同事参加自费项目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由于根据旅游合同,自费项目的组织者和承担者均为公司而非李某个人,故李某受伤时参加的仍然是公司组织的活动而非其脱离集体的个人单独活动,故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是否被认定为工伤主要考量因素是时间因素和目的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工伤的认定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因公外出;二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
首先是因公外出。在案例一中张某去体育馆进行运动与其从事的采购工作无关,故不应认定为因公外出。而在案例二中,李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公司为加强团队凝聚力、增强员工协作能力,从而提升工作效率而组织的,所以虽然团建活动并非直接以工作为内容,但与工作相关,故应当被视为工作的延伸。
其次,作为工伤认定,职工工作与伤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在案例一中,张某发生意外时既非工作时间亦非工作地点,且公司虽为特定高管提供活动场地但缺乏组织活动的基本特征。故不应适用“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收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总结
用人单位为了员工更好地工作而组织活动,既是员工的福利,也有利于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调解员工身心、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最终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发展。集体活动并非脱离公司与员工关系而独立存在,在集体活动中公司是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故公司有责任在合理范围内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
建议公司在管理员工时,重视参与社会保险,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重视工伤和虚假工伤预防,通过规范员工因公外出、参加活动等行为准则,降低出现事故伤害的风险,减少企业非必要用工成本和补偿支出;重视伤害发生后的补救措施,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因公受伤,公司应及时组织员工就医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伤害扩大和不必要的纠纷;事故发生后,公司自行或督促受伤员工或其近亲属申报工伤,以便报销员工就医费用,避免因错过办理期限而导致公司与受伤员工的纠纷。
员工因团建受伤,是自认倒霉还是认定工伤?
作者:包遵惠 极光来源:极客法律

当前社会竞争加剧,员工的工作压力增大,因工作原因患心理疾病甚至猝死的情况屡见不鲜。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为员工的身心健康着想,开始加大对员工的人文关怀,通过外出旅游或文体活动来让员工放松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