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真的必要吗?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做实习律师时,跟师傅学办刑案,头项学的是会见,再就是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然而,刑事诉讼各机关的职能在变,侦查阶段是否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已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情况变化,自有个中原因。

我做实习律师时,跟师傅学办刑案,头项学的是会见,再就是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然而,刑事诉讼各机关的职能在变,侦查阶段是否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已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情况变化,自有个中原因。公安机关犯罪侦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的主职越加突出,而法律适用、追诉的职能渐弱。
一个现象体现了这点——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越来越少见。《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一个刑案要“结”,无非这么几个路径: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并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相比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作出终局性决定的频率越来越低。即便检察院的不捕率几乎年年上升。
不管是不是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的缘故,大趋势呈现出“不愿作出终局性决定、不愿作为刑事诉讼尾端”的倾向——公安机关乐于做刑事诉讼(乃至强制措施)的启动方,而非终结方。
刑事诉讼生态悄然变化,也曾引发担忧:公安职能转变,是否有朝一日会将我国推向海洋法系国家常见的检方主导侦查的模式?未来如何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法律的准确适用”职能的逐渐弱化,加之错拘不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甚至不存在内部考核指标,失去内外部的制约,使得公安机关缺乏取保候审的动机。最终导致许多取保候审申请流于形式,无法建立起公开、有效的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除非是在事实上存在冤情的案件,否则在刑拘30天内递交取保申请的意义不大。现实中,即便是事实存疑的案件,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倾向于让检察院作存疑不捕,而非主动取保放人。
当然,话说回来,虽然从实践视角看,大多数取保候审申请的提出都是无意义的,但该做还是要做,因为大多数的客户还不能理解此中“为何无意义。如果因为“无意义”就不去做,很有可能会遭到质疑,伤害来之不易的互信。
“反正审查逮捕阶段也要写法律意见书,不批捕和取保候审的申请,本质上都是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因此取保候审申请书就是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的pre版本。不要嫌多一道工序,不然你自己去跟客户解释为什么我们不交法律文书。”
当助理问起为什么要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时,我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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