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设上市主体的IPO项目,证监会历来都比较关注。笔者近来通过研究道明光学、三星电气、盈趣电子、科和京博化工力尔等十余家新设上市主体IPO成功或失败的项目文件,对此类案例做出梳理和总结,以供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参考。
一、新设上市主体的原因
新设上市主体的原因是证监会重点反馈问题,发行人具体披露原因有:
道明光学
原主体道明投资作为集团公司的主体,发展多元化经营,并将与反光材料有关的有效性经营资产作价出资吸收其他股东的货币资金共同发起设立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反光材料业务,并拟投资发展其他产业,以增加整个集团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说白了就是原主体主营业务不够单一或者不是主要从事某种业务,仅将其中符合上市条件的剥离整合到新主体。
晨光文具
原主体晨光集团作为上市主体存在不适合上市的资产剥离问题,而新设主体有利于资产、业务重组的有序、平稳和效率,且新设公司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建立清晰的产业管理架构。
龙马环卫
原主体龙马有限注册成立时龙马集团工会出资性质问题及国有股权退出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导致龙马有限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工作受到阻碍。于是当时的龙马有限的股东们通过设立新公司收购原公司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的方式,彻底解决历史沿革中的问题,搭建起规范的公司架构,为今后引进外部投资者奠定基础,因此投资新设了发行人。
盈趣科技
发行人前身南靖万利达科技网控事业部自设立以来与南靖万利达科技其他业务在生产经营场所、资产、业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一直保持了独立的经营运作。网控事业部从事智能控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在业务、产品、客户等方面与南靖万利达科技其他业务显著不同。因业务发展、经营管理、保障核心员工利益等需要,由南靖万利达科技及网控事业部核心员工设立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购买原网控事业部的资产,承接其业务及人员,进行独立经营。发行人设立后,经多年独立自主经营发展,逐步达到发行上市条件。也就是说发行人前身是原主体的一个独立运作的事业部,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而重新设立发行人。
科力尔
原主体科力电机历史上外资股东以人民币出资、部分工商变更事项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以及商标不能注册等原因不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
威龙股份
原主体烟台威龙历史沿革复杂,其于1994年5月18日募集方式设立,股东为烟台龙口葡萄酿酒公司与公司职工,存在烟台威龙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托管等情形,后面还涉及威龙集团及烟台威龙的集体资产退出等历史问题。
德邦物流
原主体历史上涉及内部股东股份代持的,以及为解决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同业竞争问题。
三星电气
未发现披露。
川恒股份
四川川恒多元化发展战略的需要,根据战略规划,四川川恒被重新定位成为下属企业多元化发展的集团控股公司。
以上案例显示新设上市主体原因基本分为两类:一是原主体多元化经营,定位为集团持股公司,因此要新设业务单一的主体作为上市主体,如道明光学、晨光文具、盈趣科技、川恒股份。这类情况下新设上市主体一般是原主体的控股子公司。二是原主体存在历史不规范问题,该类问题可能对上市造成实质障碍,因而需新设上市主体,比如龙马环卫、威龙股份、德邦物流科力尔、川恒股份。三星电气是唯一没有要求披露新设上市主体原因的案例,公开资料显示原主体宁波三星科技属于红筹架构公司,这也许是需要新设上述主体的原因。有的企业可能多种原因兼有,但不管披露哪种新设上市主体原因,既要证监会能够接受,又要符合所披露的企业情况。
二、新设上市主体能否规避原主体的历史不规范问题
证监会对发行人为新设上市主体的反馈问题除围绕新设上市主体的原因外,还紧紧围绕原主体的历史沿革和经营等方面的规范性方面展开。以下为部分反馈问题:
道明光学
关于未将道明投资作为上市主体,却新设发行人的原因及道明投资股权、业务演变和发展的详细情况,相关出资来源及合法性。
龙马环卫
1、公司采取新设龙马环卫,以之购买龙马有限设备相关资产的原因,未以龙马有限为主体设立发行人的原因,相关资产收购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2、原龙马有限是否存在纳税风险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承继是否已经完成。
3、龙马有限设立时是否涉及国有股权、相关国有股权的转让是否履行了评估、招牌挂等必备的国资管理程序、是否取得了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威龙股份
1、通过新设主体收购烟台威龙经营性资产原因,发行人收购资产内容的审计和评估情况,收购时烟台威的资产债务金额、债务处理、员工安置方案、收购后烟台威龙剩余资产情况,相关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
2、烟台威龙酒类副食品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集体或国有资产;如涉及,请披露酒类副食品转让烟台威龙的资产和注销烟台威龙所履行的程序,转让和注销是否符合集体或国有资产相关规定。
科力尔
未将科力电机作为上市主体而是新设发行人的原因、所履行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的情况。
盈趣科技
盈趣科技购买南靖科技的相关资产后以盈趣科技作为上市主体申请发行上市,采取上述操作过程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规避发行条件。
川恒股份
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四川川恒的历史沿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自成立以来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土地、工商、海关、环保及社保等方面,说明未将控股股东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是否存在合规性障碍;
2、历次出资、增资的真实性、验资资产的权属、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目前出资是否充实;
3、历次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对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是否存在任何对赌性质的特殊协议或安排,现有自然人股东的背景、近五年履历情况,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4、主营业务的演变情况,历史上重大资产重组的详细情况(背景、对价公允性、对手方基本情况),目前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主要客户及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从上述证监会的反馈问题和以及中介机构的答复来看,在发行人是新设上市主体情况下,原上市主体的历史沿革、资产取得、股权转让、增资、是否受到重大处罚等规范性方面仍然要比照新设上市主体的披露要求予以核查和披露;若原主体历史上存在这些方面的不规范性情形,不但需要清理弥补,中介机构还要发表原主体历史上存在的这些不规范问题不会对新主体上市产生实质性障碍;新老主体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也要对原主体历史不规范问题承担兜底责任。仅仅披露新设主体原因,但没有核查清楚和规范原主体股权变更和经营规范性等历史问题的(如绿色家园和京博农化)无法过会。
三、新旧主体的关联关系和对原主体的处理
以下表格是新设主体和原主体具体关联关系和对原主体的处理统计:
公司 | 与原主体关系 | 对原主体的处理 |
道明光学 | 原主体控股子公司 | 原主体存续 |
晨光文具 | 原主体控股子公司 | 原主体存续 |
三星电气 |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 原主体存续 |
龙马环卫 | 没有股权权属关系,新主体实际控制人为原主体的核心高管 | 原主体注销 |
科力尔 | 原主体全体股东发起设立新主体,兄弟公司 | 原主体注销 |
盈趣科技 | 原主体和新主体核心高管和员工共同设立 | 原主体存续 |
威龙股份 |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 原主体注销 |
德邦物流 |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 原主体注销 |
川恒股份 | 原主体控股子公司 | 原主体存续 |
新设上市主体的目标就是上市,新设上市主体和原主体必须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但直接控股股东可能变化)才能保证原主体的经营性资产、业务、人员、知识产权等顺利重组进新设上市主体。个别案例如龙马股份,虽然新旧主体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但是新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是原主体的核心高管。
原主体作为集团控股公司的当然保留;原主体作为同一控制下关联公司,且存在历史不规范情形的,即使经过披露和清理该等不规范问题,中介机构也出具了原主体历史不规范问题不会造成新设主体上市实质障碍的意见,一般还是将其注销,体现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此问题上的谨慎做法。
四、新设上市主体至上市成功的时间
公司 | 新设时间 | 设立方式 | 上市时间 | 申报预披露时间 |
道明光学 | 2007年11月 | 有限责任公司 | 2011年11月 | 无法查询 |
晨光文具 | 2008年7月 | 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1月 | 2014年4月 |
三星电气 | 2007年2月 | 有限责任公司 | 2011年4月 | 无法查询 |
龙马环卫 | 2007年12月 | 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1月 | 2014年4月 |
科立尔 | 2010年9月 | 有限责任公司 | 2017年8月 | 2016年6月 |
盈趣科技 | 2011年5月 | 股份有限公司 | 2017年12月 | 2016年9月 |
威龙股份 | 2007年12月 | 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11月 | 2014年4月 |
德邦物流 | 2009年12月 | 股份有限公司 | 2017年12月 | 2015年7月 |
川恒股份 | 2002年11月 | 有限责任公司 | 2017年9月 10 | 2016年5月 |
从以上数据来看,新设上市主体到成功上市最快是4年,其中一旦符合发行人持续经营最低年限就申报并成功上市的有道明光学和三星电气。其他案例从新设上市主体至申报预披露时间为5-9年,至上市成功历经6-10年不等。这样看来,新设主体在上市时间上,相比原主体不具有优势。
五、新设主体与原主体之间资产收购
新设主体与原主体之间资产收购基本按照经营性资产作价评估转让(有的以部分经营性资产作价实物投资的方式)、业务转移(过渡期产生关联交易和委托经营)、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的方式进行。重组手续包括新设主体和原主体作为买卖双方各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作价评估、签订转让协议、过户等。证监会重点关注转让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履行转让的审批、购买资金的来源合法性、是否缴税以及是否损害原主体中小股东利益等收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报告,是否新设上市主体需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决定,可以分析得出的几点是:1、原主体存在历史上的不规范问题,如果能够核查并清理弥补,则慎重考虑新设上市主体的必要性,因为即使新设主体也规避不了原主体的问题。毕竟证监会对发行人历史沿革问题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一些历史沿革的瑕疵只要后续做了修正或者补救并且没有潜在的法律风险或者纠纷,一般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新设上市主体为满足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设立到上市成功至少要经过4年时间,时间是否经济也是需综合考虑的因素。3、新设上市主体的情况下,需保证和考虑与原主体之间的资产重组过程的合法性问题和成本(如税务成本)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