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好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一旦婚姻走到尽头,财产的分割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如果一方在离婚时转移、隐匿财产,那么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近日,小谷与小芳(均系化名)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男方有故意隐瞒、转移存款情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小谷与小芳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来因生活所迫,小芳到外地务工,双方自此聚少离多,沟通较少,长期的分居使两个人的感情日渐淡薄,双方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升级,以致夫妻感情破裂。
小芳认为两人的婚姻已经没有维持的必要了,于是向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000元。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电话方式,分别与小谷、小芳沟通,小谷从刚开始的坚决不同意离婚,由“谁都不要好过”,转变为两天后给法官打电话说“离婚可以,但是没有共同财产”。法官的心里顿时对这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后反复几次与小谷沟通调解均未果,庭审如期开始了……
庭审中,小谷一反常态,直接同意离婚,但否认有存款30000元。
小芳表示,在其起诉前曾向小谷的银行卡汇过款,家中应有30000余元的存款,而且是小谷一直掌管着家中的经济大权,她在外打工每个月都会把工资转给小谷。
小谷起初一直是消极抵抗的态度,不承认小芳给他转账及家中有存款的事宜。小芳表示转账都是有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明。小谷便激动地说到:“你在外打工,但是那点工资少的可怜,除去你自己的生活费用,还有买的化妆品、漂亮衣服外,根本就没有什么钱留下,你转的钱我都用于偿还债务了,根本没有什么存款。”
后经小芳申请,法院调取了小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法官发现在法院向小谷送达离婚纠纷相关法律文书的当天,小谷支取了银行卡内的存款30000元。
在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小谷终于承认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因心中不忿,到银行取走了30000元存款。原来,小芳在外打工后,变得爱美、会打扮了,小谷便怀疑小芳不爱自己了、对婚姻不忠诚了,所以在小芳打工累了一天后,还要被小谷各种各样盘问,小芳对小谷莫名其妙的疑心疑鬼和不信任,也越来越不耐烦、疲于解释。所以小芳便也不想回家了,渐渐地小谷和小芳之间的夫妻感情在不信任、不理解和无效沟通中走向终点。
法院判决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小芳与小谷离婚,并酌定涉案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30000元,小芳分割20000元,小谷分割10000元。
宣判后,法官对小谷的做法,予以释法教育,小谷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小谷签收了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明知小芳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还支取存款且未能说清该存款的去向,可以认定小谷实施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综合考虑本案财产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般离婚案件,如果一方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特别提醒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必须坚守底线,诚信诉讼,不为私利故意虚假诉讼,或者实施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果有上述行为,不仅会使自身的民事权利遭到损失,也可能被法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妻子要离婚,怎料丈夫转移财产,法院维护妻子合法权益
作者:牛建莉 郝嫒琳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感情好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一旦婚姻走到尽头,财产的分割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如果一方在离婚时转移、隐匿财产,那么会有怎样的后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