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连带责任风险实务案例

来源: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或农民工薪资纠纷问题,严重者可能因为违法转包单位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出现项目整体欠付高额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或农民工薪资纠纷问题,严重者可能因为违法转包单位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出现项目整体欠付高额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农民工,劳务班组或实际施工人往往因为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违法转包人账面无可执行的财产而向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方主张工资或工程款的情况。
本文将简析建设单位、总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设置防火墙规避被作为此类诉求连带责任人的风险。
案例解析
2017年11月,原告杜某等8人以四川普某公司(下称分包公司)为第一被告,以国内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下称总包公司)为第二被告,诉至资阳市某人民法院。原告诉称:其在2014年至2016年之间,与分包公司订立协议,在总包公司承包的资阳某项目做工。项目封顶工程完工后,分包公司以公司账面上没有钱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并告知原告:“如果想要钱就要去找总包公司。”后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原告的工程款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总包公司委托贺泽恩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庭审,法官支持了贺泽恩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对其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功帮助委托人规避了上述风险。
随着国内建设行业的发展,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建设领域的老大难,为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劳动者权益,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法律法规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其中较为有名的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第十二条规定: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贺泽恩律师结合最高院司法判例及本所办案实例将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发生此类风险的要点梳理如下:
01
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事实。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多项案例。只有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第十二条规定:“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的情形时,以自然人身份向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提出的连带清偿责任之诉才得人民法院支持。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尤其注意合法分包,切勿因为市场因素将工程肢解分包、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第三人或其他人。
02
存在欠付工程款。法官在判决中正式依据本案中总包公司和分包公司已经实际就工程价款办理结算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驳回了原告要求总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发生欠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应尽最大可能,要求相关分包单位、违法转包单位办理结算,并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以避免承担因为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后,难以向分包单位、违法转包单位追偿的情况发生。
03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该类诉讼可以作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予以受理并要求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但该类诉讼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除了应该在欠付工程款内,还要求该类诉讼的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是劳务费。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裁判如下:“本案恒达机械厂系经与成大公司之间签订的钢梁制作安装协议书而取得案涉钢梁制作安装工程,并按合同约定需提供钢梁的制作、运输、安装等作业,且包工包料,可见其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并非是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可见,该类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劳务费、专业施工工程款并不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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