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应该怎么发,你真的知道吗?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们拜访了很多用人单位,发现有不少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没有做好工资结构的筹划,也不清楚该如何对工资结构进行设计。

我们拜访了很多用人单位,发现有不少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没有做好工资结构的筹划,也不清楚该如何对工资结构进行设计。
用人单位应该将员工的工资划分出各项基本结构,这样在处理像“计算员工加班费”等问题时,就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了,否则用人单位将会承担用工风险。
相关法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明确加班工资的后果
蹇某于2006年2月13日至宁波某用人单位从事塑胶件检验工作,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底,蹇某未经用人单位允许也未提交辞职报告,便不再到单位上班。2007年11月5日,蹇某以因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为由,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蹇某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合计9170元;同时裁决用人单位为蹇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并补缴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2007年10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还裁决用人单位向蹇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蹇某与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需向蹇某支付应付工资、补缴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因双方对加班工资的发放未作明确约定,蹇某陈述的每月1200元的工资,难以明确其中的工资结构,故计算蹇某的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每月840元(1200*70%)。
律师提醒
本案中因蹇某未与用人单位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8条: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在双方涉诉时,按照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用人单位而言,可能会支出比实际加班工资更多的赔偿。
因此,小R提醒各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到工资结构明确,且进行双方确认。没有明确工资的结构,各类特殊情况下工资的计算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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