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就会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了,那么该如何正确理解这个概念呢?有人会说,这毫无争议啊,只要把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流水拉出来,不就算出来了吗?但那只是理想情况,当劳动者真正和用人单位走到法律程序时,计算平均工资时会出现各种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发工资or应发工资?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到手的工资其实已经被用人单位已经代扣代缴了某些费用,比如最常见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所得税等,再比如特殊的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罚款,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如果计算平均工资时以劳动者到手工资为基准,那无疑对劳动者不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本质上仍然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平均工资的计算。所以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要以应发工资为准。
年终奖、奖金、津贴、加班费等该如何计算?
劳动者的收入中有些是单独发放的,比如年末发放的年终奖,比如各种奖金、津贴、加班费等,但这些收入也应当计入平均工资计算的范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也指出: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我们认为,应指劳动者前12个月所有收入的平均值,包括基本工资、生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各项收入。
离职前12个月有非正常出勤时间该如何计算?
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的存在(病假、医疗期、待岗等),这些状态下劳动者的工资相比正常工作时是非常低的,此时如果直接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对劳动者十分不利。
依据原《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一般认为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12个月计算平均工资,虽然上述法规已经废止,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仍然保留这一观点,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何理解“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作者:吴兵来源:昶兴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就会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了,那么该如何正确理解这个概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