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宣传自身房产项目,在知名报刊、项目网站等多种媒体上宣传其开发的别墅小区,广告中提到:小区环境优美,周边有高大乔木群,高堆坡,大草坪,草坪中央为人工湖,为天然亲水主题社区,背山抱湖,风景独好,步出家门即可享受澳洲风光,并且附近将建某名牌小学。
顾小姐依据其广告宣传,样板区状况,认购了其中的一栋别墅。但其后在对该别墅进行验收时发现,别墅外的堆坡高度几近于无,树木绿化带均为小树苗;人工湖面积及周边绿化面积根本不像宣传时的可视效果图般宽大,且小学并未有相应建设规划。
顾小姐因此多次与开发公司交涉,因交涉未果,顾小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购房合同;2、赔偿其损失。
顾小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开房商要构成违约,其承诺需在“开发规划范围内”,“明确具体”且“造成重大影响”。但在本案例中,开发商辩称其承诺的绿化及学校均在“建筑红线”外,并不是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故该承诺不构成要约,开发商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开发商的说法。
当然,公允的说,该广告的确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也不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践中,买房者还是要加强自身防范,在购房前弄清其宣传的商品房及周边配套设施是否在"建筑红线"内,谨防被该类广告所误导造成损失。
商品房买卖纠纷之“建筑红线”外允诺
作者:马宏利来源:智仁律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宣传自身房产项目,在知名报刊、项目网站等多种媒体上宣传其开发的别墅小区,广告中提到:小区环境优美,周边有高大乔木群,高堆坡,大草坪,草坪中央为人工湖,为天然亲水主题社区,背山抱湖,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