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关系不复存在:孩子谁养?房子咋分?

来源:豫法阳光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濮阳市南乐县的李胜军与李美玲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日,经南乐县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
濮阳市南乐县的李胜军与李美玲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日,经南乐县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当时李美玲没有到庭,经公告送达后,法院缺席判决,故未对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作处理。
事实上,李胜军与李美玲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一套,该房屋作价为30万元。离婚后的双方对该房屋的权属问题产生争议,李美玲将李胜军起诉至南乐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南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被告李胜军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2008年9月27日签订的赠与合同,另一份是对该赠与合同的公证书,证明房屋系他人赠与被告李胜军的事实。
对于这两份证据,原告李美玲则对此并不认可,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不是赠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为了免交税款而造的假公证书,李胜军曾向房主支付过房款。赠与合同的双方实际是买卖关系。
判决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判决房屋归被告李胜军所有;被告李胜军给付原告李美玲房屋分割款15万元。判决结果作出后,李胜军提出上诉,2015年3月23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评析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对房屋权属争议较大。本案中争议房屋办理了公证,那么其属于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双方共同财产,对此如何认定呢?该案的主审法官郭豪杰作出如下解析:
●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被称为不动产的专属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不动产标的所在地法院为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勘验更为方便,也便于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而本案中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是离婚关系的延续,其本质仍是婚姻纠纷。因此,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
●经过公证的合同并不必然有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经过公证,应为有效合同。但审查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也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本案中,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税,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名为受赠实则购买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房屋赠与被告一方。依上述法律规定,争议房屋应当归被告所有。但该案经过两次审理,均认定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就在于房屋赠与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被告一方也在庭审中表示其支付房主房款约11万元,证明涉案房屋是其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故该房屋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对于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考虑到该处房屋有被告居住的现状,房屋判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协商的价值向原告支付分割款并无不当。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