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增进彼此感情以及维系家庭的和谐稳定,往往会将自己的房产赠与配偶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但签订赠与协议后,却往往不去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那么赠与一方如果反悔,能否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8日,男方曾某与女方林某签订的《婚后财产及抚养权协议书》将婚前曾某单独所有的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XX号XXX区XX栋XX房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男方曾某主张撤销赠与,该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曾某申请再审。曾某主张,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涉案《婚后财产及抚养权协议书》属于约定婚内行为,也就是出现家暴的情况下才生效,但曾某无任何家暴行为。曾某系出于维护家庭平静生活的初衷,才将涉案房产50%赠与女方,但林某一直未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是提起离婚诉讼,故曾某有权撤销该赠与。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因涉案《婚后财产及抚养权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产部分赠与林某,涉及道德义务性质,故曾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赠与,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对于婚内将房产赠与给配偶的行为。首先要看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若房屋已经完成过户,办理产权登记,那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若该行为已经过公证,也不可撤销。
其次,若该赠与行为尚未经过变更登记或者公证,则将涉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问题。实务中,各地法院将依据案件事实不同判断不同,涉及的考量因素包括该赠与是否存在家务补偿的意愿、共同生活的目的以及子女抚养的需要等等。具体个案中,部分法院认为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因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道德属性,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一方主张撤销对另一方的赠与,较一般赠与要求条件更为严格;部分法院甚至会直接认定涉案财产因涉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而不可撤销。而部分法院认为该赠与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方婚内将房产赠与配偶,能否撤销?
作者:张露 竺慧来源:泽大律师

编者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增进彼此感情以及维系家庭的和谐稳定,往往会将自己的房产赠与配偶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但签订赠与协议后,却往往不去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