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31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月租金6300元,同时约定李某出售房屋,须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某公司有优先购买权。2015年8月8日,李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以315万元的价格卖予宋某。
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某公司有优先购买权。但二被告未经某公司同意,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严重侵犯了某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上述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李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某公司认为侵害了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向出租人李某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现其请求确认出租人李某与第三人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应当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债权而非物权,不能产生请求物权变动的救济效力。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要件有:一、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三、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是指相同的价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四、不存在《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应注意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情况,如果还在租赁期间,最好是取得承租人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出租人可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人本次出售的价格等交易条件,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本法规中第118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侵犯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徐敏慧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31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月租金6300元,同时约定李某出售房屋,须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某公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