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中,合法的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而在民事案件中,特别是民间借贷及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大部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或者处于相对弱势的法律地位,能够保存并提出的证据通常较为有限,所以这类案件中录音证据往往就成为当事人所能依靠的最强大的“武器”。
特别是在智能手机高度普及的当下,录音证据的获取方式较为容易,且视情况而定通常也能发挥不错的作用,所以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就需要我们更深层次地进行了解。
一、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是基础
要保证录音证据的效力,首先就要保证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在实际案件中进行录音证据的取证通常都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录音取证往往不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大部分录音证据的取证都是隐蔽进行,以此降低被录音者的警惕,从而达到取得关键性发言的录音证据的作用。但是在取证过程中也必须要注意方法的选择,通过录音取证取得有利于己方且有效的证据的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录音证据能够作为有效证据的前提就是取得方式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比如录音证据的取证不能采取窃听等非法途径,通过此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录音证据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所以录音的进行需要在合理的场所以不违反法律的方式进行。在实务中,即使录音未经过被录制人员许可,但该录音的方法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内容未侵犯他人隐私、人身、人格等权利,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该份录音证据就具有相应证明力。
二、录音证据的客观性是前提
录音证据的客观性是该录音能作为证据被采信的前提。作为证据提交的录音的客观性不仅需要保证录音证据是以原始载体的形式提交,不能经由剪辑编辑,同时也要求录音的谈话内容应该保持连贯性,且内容清晰。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类剪辑以及编辑软件的使用门槛也逐渐降低,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录音证据的客观性如何得到保障就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首先,录音证据需要保证以原始载体的形式提交,比如使用手机录音的情况则需保存好手机中的该份录音文件,并在庭审中直接提交该进行录音的手机。此外,所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能进行任何剪辑与编辑,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的客观性存在异议,则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验证录音证据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经过技术处理等,被司法鉴定验证客观性欠缺的录音证据将会存在被排除的风险,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保留录音证据的原始载体是保障证据客观性及证明力的有效途径。
在进行录音取证时同样也要保证录音的连贯性以及录音内容的清晰明了,以此确保录音的客观性。如果录音内容中存在大量不自然且长时间的空白片段,通常在有无经过剪辑的完整性判断上会存疑,也会增加录音证据中大量无意义的时间,使得法庭对于此证据的查证需要付出额外的精力,此种情况下不仅对方当事人会提出异议,也会影响法官对于案情的判断,因此录音时应注意保证录音的连贯性,前后连接紧密。
三、录音证据的关联性是根本
在保证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同时,录音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在效力方面更是不容忽视的根本。
首先,录音证据的关联性需要保证录音的内容与案件信息有关,录音的内容应该包括该证据的主要待证事实,并与本案争议焦点存在关联,否则即使精心准备的录音证据也会出现完全无法证明所需事项的情形。
其次,也需要在录音中注意收录内容的清晰,并保证录音内容中能够明确体现各方的身份,只有明确清晰的将各方说话人身份与录音内容密切关联起来,才能够将该录音内容与案件信息关联,从而让法官也能更加清晰地找出所需要的信息,更加高效明晰的对己方所要论证的事实与观点加以了解并予以支持。
综上可知,在进行录音证据的取证时需要注意录音本身作为证据的“三性”,如何保证所取得的录音证据的效力并不是一项简单的课题,需要更多地通过理论以及实务实践加以验证。
民事诉讼中录音证据的效力研究
作者:蒋浩然来源:劳和律师

法庭审判中,合法的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