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真实生活情况的复杂性与个案的独特性情势变更同商业风险二者往往容易混淆,不易区分。下面让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蔡本强律师对二者的分析~
具体分析
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属于异常的变动,是否可以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在客观上会使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动摇,如继续履行原合同,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法律进行干预调整。
商业风险发生后,合同的基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只是造成了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履行成本增加或预期利润的减少,继续履行并不会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无须法律干预。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当事人往往有所了解,由此带来的变化不属于异常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情势变更的发生,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根据当时的情况也不可能预见。能否预见不是一种客观存在,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综合考虑才能准确识别。也正是因为预见性的不同,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情势变更当事人不可预见,所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而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当事人往往甘愿冒风险或抱有侥幸心理,风险自行承担。
结语
综上,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针对合同的基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只是造成了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履行成本增加或预期利润的减少,继续履行并不会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商业风险行为,当事人往往甘愿冒风险或抱有侥幸心理,风险自行承担,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
知晓风险而签订的合同,不能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
作者:蔡本强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