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涉众型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犯罪活动趋于有组织化、网络化、隐蔽化,特别在网络理财、借贷等领域已成为重灾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涉众型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犯罪活动趋于有组织化、网络化、隐蔽化,特别在网络理财、借贷等领域已成为重灾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当前,许多涉众型犯罪已进入赃款赃物追缴阶段,财产处置时间长、总体退赔比例不高,信访舆情时有发生。同时,执行机构面临外部保障、内部协调、处置方法、争议解决等困难,有必要专门进行研究以提升执行质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我国涉众型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犯罪活动趋于有组织化、网络化、隐蔽化,特别在网络理财、借贷等领域已成为重灾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当前,许多涉众型犯罪已进入赃款赃物追缴阶段,财产处置时间长、总体退赔比例不高,信访舆情时有发生。同时,执行机构面临外部保障、内部协调、处置方法、争议解决等困难,有必要专门进行研究以提升执行质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的基本构造
(一)涉众型刑事财产刑的基本界定
财产刑作为我国法定刑种,是以剥夺犯罪分子财产权益为内容的惩罚方法,它与生命刑、自由刑以及资格刑共同构成了我国刑罚基本体系。从刑事罪名的适用范围上,财产刑在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权益犯罪、贪污受贿类犯罪的适用率较高,对于惩治贪利型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法定意义上,财产刑只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但实践中还涉及刑事追缴、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64条之规定,刑事追缴和责令退赔是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的法定职责,贯穿刑事犯罪惩治始终,其价值在于法律不允许犯罪分子因违法犯罪获得利益,否则有失公平正义。若犯罪分子在刑事裁判作出前不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裁判文书将在判项中明确刑事追缴、责令退赔。在两者关系上,责令退赔是指若犯罪分子因挥霍等原因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足额追回时,要求其按照相应的折算价格进行退赔。其中“退”的部分,以赃款赃物的追缴为前提,与处置赃款赃物重合。实际意义上,刑事追缴、责令退赔已是法院刑事涉财执行的重要内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也被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所代替, 从“财产刑执行”到“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也从侧面反映了这种趋势。本文所阐述的刑事财产刑也正是这种扩张解释后的财产刑。
依被害人人数之多寡,刑事犯罪可有涉众型和普通型之分。聚焦于犯罪本体,涉众型刑事犯罪主要集中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发量高,社会关注度高,是涉众型刑事犯罪的典型代表,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样本。
(二)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的基础
1、刑事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刑事财产刑是公法意义上的债权,当犯罪人未主动履行经济刑罚的义务时,国家进行强制执行,力求达到刑罚预设的效果。虽然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的属性不同,但并不排斥私法的调整,基于债权的同质性,公法债权在实现路径上可以遵从私法债权,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的一般法理,包括原则、制度和程序。可见,公法债权实现的过程,内陷于运用刑罚,外化于强制执行。基于上述理论,刑事财产刑执行多数情况下直接适用民事执行相关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7条,“本解释没有规定的,财产刑的执行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也是如此规定的。当然,刑事财产刑执行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一概以民事执行程序尚无法完全覆盖,但书条款的保留也印证了此点。与民事执行的三方模式不同,刑事财产刑执行没有申请执行人,而是由刑事裁判部门移送执行部门。从整体上看,法院代表国家利益,既作为公法债权人申请又作为执行机构实施,在法院与犯罪分子执行形成闭环,被害人往往被排除在外。
2、刑事财产刑执行的规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简称《刑事财产执行规定》)成为当前指导刑事财产刑执行的纲领性司法解释。一是在《刑法》第64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实施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二是对刑事犯罪的财产查控衔接作出安排,法院可以直接就侦查机关查控财产进行继续冻结、直接扣划;三是完善法院内部协作,明确规范裁判文书的判项标准、生效裁判的移送流程;四是制定赃款赃物转化形态后的追缴规则,明确刑事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范围;五是为解决财产处置难设定与民事执行不同的拍卖程序,允许进行无底价拍卖以促进成交;六是理顺民刑案件执行顺位,明确被害人退赔优先于一般民事债务;七是规定了不同于民事执行的两种救济途径,最大限度保障各方权益。
(三)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的特点
1、与普通刑事财产刑执行侧重不同。普通刑事财产刑执行以罚金、没收财产为主,两者在执行中无需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判定。一般而言,罚金的执行有三种路径,其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刑事裁判部门直接缴纳,其二,犯罪分子在监狱执行自由刑期间由狱政管理部门代法院执行收缴,其三,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及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情况居多,移送执行部门的占比较小,即使移送的案件执行到位率也不高。而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则侧重于对刑事追缴和责令退赔,如非法集资类犯罪等被害人数众多、集资金额大,社会矛盾突出,如果不能尽力挽回被害人救济损失容易影响社会稳定,从刑事政策上有现实需要。从《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的规定也可看出,被害人退赔优先于一般民事债务,其背后逻辑在于刑事追缴指向的是赃款赃物及其替代财产,在法律上理应进行收缴,如果出现追缴不能则只能在等价范围内赔偿,此时一般民事债权无法受到优先保护。刑事裁判中,主要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意见书对被害人实际损失进行认定,并以此为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执行金额;如无法明确具体损失的,一般以尚未兑付的金额作为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执行金额。
2、较普通刑事财产刑执行的规范多。由于涉众型财产刑执行牵扯部门广、业务体量大、复杂因素多,围绕如何推进此类执行开展,多个规范性文件作了相应规定。第一,三部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非法集资适用意见》)就刑事追缴的范围进行明确,就涉民刑交叉下案件处理进行区分,就跨域财产处置进行统一;第二,三部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非法集资若干意见》)针对协同办案机制的建立,涉案财物的清运、归集、清退等工作提出新要求;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简称《立审执意见》)对刑事裁判文书内容进行细化,要求明确刑事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四,上海市方面出台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上海涉众意见》),对于刑事追缴范围、涉案财物处置方案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二、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的司法实践
(一)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整体态势
近年来涉众型犯罪高发,特别以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犯罪为代表,犯罪组织结构日趋复杂,犯罪分子逃避监管的手法日趋隐蔽,犯罪所得肆意挥霍后为刑事追缴、责令退赔带来巨大挑战。就犯罪模式而言,犯罪分子常以公司为掩体,通过股权层层嵌套进行掩盖,采用“线上APP+线下门店”的模式迅速铺设网点扩张,利用媒体平台以创新进入、资本投资等名义大肆虚假宣传,从农业种植、房产开发到网络借贷、虚拟货币,始终离不开的是高额投资回报的许诺,层出不穷的所谓平台和产品进入消费市场,迅速积累起巨额非法资产。仅以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为例,2015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量分别为5843件、7990件、8480件、9183件,同比分别上升108.23%、36.7%、6.13%、8.29%。
然而,毫无实体支撑的情况下,所谓平台和产品终是一场庞氏骗局。由于大量的资金需要填补前期利息,光鲜的背后需要付出高额运行成本,加之犯罪分子的肆意挥霍、任意投资等因素,资金缺口越来越大直至出现“爆雷”。在巨大的资金漏洞面前,仅以赃款赃物尚难以不齐缺口,且处置变现工作艰巨,为后续执行带来极大挑战。
(二)典型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情况
北京、上海等地一线城市是我国重要的政治、经济和金融中心,成为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的重要“据点”。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P2P平台累计达4329家,其中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824家,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4394.61亿元。随着国家金融监管措施的完善,违法犯罪惩治力度的升级,不少网贷平台出现巨大资金缺口,庞氏骗局面临瓦解。自2015年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出现了E租宝、快鹿系、中晋系等一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1、钰诚系案件。自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累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380亿余元。该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6月26日开始进行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上海各区法院在各区委政法委协调支持下,落实属地责任,确定了30个具体核实登记地点。2020年1月8日,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开始进行资金清退。
2、快鹿系案件。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间,涉案人施建祥为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组建了个人实际控制的以快鹿集团为核心,涉及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以及当天系、中海投系和金鹿系等融资平台,累计非法集资共计434亿余元,除282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各项运营费用、股权收购和影视投资等经营活动、转移至境外和购置车辆以及个人挥霍、侵吞。该案主要犯罪单位被判处罚金19亿元,需要执行追缴的被害人损失高达152亿元,被害人多达4.6万名。该案执行中,涉及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诸多执行问题。
3、李卫星非吸案。李卫星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亿余元,涉及社会公众3,300余名,是案发当时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及社会公众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处置情况最复杂的一个案件。该案在二中院执行过程中,市委、市府高度重视案件的司法处置工作,牵头司法、行政各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李卫星案联合工作组,举全市之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并构建了统一接待、分区疏导、属地吸附的信访工作机制。在依法保护房地产抵押权人优先权益的基础上,兼顾非吸涉案社会公众和无抵押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但一般债权受偿比例仍较低。
三、当前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
正是由于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涉及被害人数多、涉案财产范围广等特点,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从组织机制、执行实施、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剖析。
(一)基础性因素
1、司法解释针对性差。目前,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的主要依据《刑事财产执行规定》,该规定多适用于普通刑事财产刑执行,对于涉众型案件尚无针对性规定,而多个涉非法集资类司法政策文件对执行虽有涉及,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且属于政策文件而位阶较低,客观上影响实务部门的适法统一和执行效率。
2、执行理论供给不足。刑事裁判追缴查扣的财物往往会涉及案外人、共有人等,如何界定权利、依法执行存在不同意见。涉案主体因民事执行进入破产程序的,退赔、追缴能否申报破产债权也有争议。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考虑因素时,在共同犯罪中,是要部分退赔还是全部退赔认识不统一。刑事认定的赃款赃物,在依法追赃时,合法债权人申请民事执行并保全上述财产,出现执行中刑民交叉的情况,涉及赃款赃物与民事债权协调、参与执行分配顺序争议、优先债权的处理等问题。目前相应的依据与理论研究并不充分。
3、执行部门力量薄弱。执行部门是刑事财产刑执行的主体,也是实现执行效果的基础保障。但执行案件逐年上升,执行力量配置捉襟见肘。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首次执行、财产保全、恢复执行案件共计22.36万件,同期全市法院执行人员仅1000余人,人均结案200余件。浦东法院矛盾尤为突出,该院2019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0224件,人均办理初执案件超300件,执行办案压力较大。且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上海三级法院均未明确设立专门实施部门,基层法院专门负责办理人员少,无统一的业务培训,各法院在执行模式、实施规范等方面参差不齐。
(二)协调性因素
1、立、审、执协调不畅通
一是执行依据不明确。虽然《刑事财产执行规定》要求刑事裁判文书涉及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范围应当明确、具体,即使不宜在主文列明的,也应当概括述明并另附清单。但实践中,涉众型刑事犯罪对该规定的操作有一定障碍。主要表现在,案件赃款赃物的查明难度大,法官在裁判时难以确定具体金额;被害人人数众多,难以在文书中列明被害人具体金额。同时出于“多写多错、不写不错”的考虑,一般只概括表述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在移送立案时,并不是以刑事裁判文书确定标的,而以刑庭附带的清单,确定执行标的及被害人。且实践中不乏有些清单为刑庭承办人手填,不少还有涂涂改改,立案依据的严肃性不够。
二是移送规则不统一。根据《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刑事财产刑执行由刑事裁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执行。但实践中,各法院对此做法不一,有些法院刑事裁判部门先移送执行部门,由执行部门先行审核后再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有些法院由刑庭径直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有的法院仅对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时犯罪分子有在案财产的案件移送执行,无财产不移送;还有的法院采取按移送财产项目分别立案执行。
三是保全机制不给力。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活动获得了巨额财产或名下原来就有大额资产,但部分犯罪分子及其家属法制意识淡薄,抱着“不能既赔人又赔钱”的思想,在刑事程序期间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加之刑事诉讼周期长,不少财产在执行前就已经被转移或设立负担。虽然《刑事财产执行规定》明确,刑事审判中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相应财产,但实践中该制度落实并不理想,大量案件并没有审判阶段采取相应保全或控制性措施,导致财产被转移无法执行。
2、公、检、法联动不畅通
一是涉案赃款的流转慢。《非法集资若干意见》明确了财产清查、归集等原则要求,但在执行实践中未得到有效落实。“案走财留”还比较多,相关赃款并未按照要求进行随案移送,而是全部留到执行阶段处理。我们了解到,由于赃款赃物有些账户系原侦查机关控制,原侦查机关多不会主动移送相关赃款,需要执行部门发函协调。同时,网络查控系统在跨部门、跨法院时,无法系统对接,需要执行部门线下网点逐个扣划,赃款归集工作量较大。
二是信访舆情应对不合力。涉众型刑事案件被害人投诉多,信访维稳任务重。涉众型是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最主要特征,涉及被害人少则数千多则上万,结构层次从工薪阶层、金融白领不等,其中老年人占比很大,由于侦查、公诉、审理跨度本已较长,在无其他索赔渠道的情况下,一旦案件进入执行后被害人的关注力就围绕执行部门,缠访、闹访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公安、检察等机关对于舆情防控和处置的信息共享不充分,导致执行部门除日常接待外,还有大量的督办、汇报、报告等。
(三)处置性因素
1、被害人信息核对进度慢。涉众型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众多、地域分布广泛,需要统计、核实身份信息、投资数额、收款材料等基础性工作。原则上刑事裁判部门应当制定处置涉案财产的初步方案,包括集资参与人名单、集资数额、查控财产数额、返还本金数额,支付利息数额等,但实际工作落实不到位。其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覆盖范围有限,刑事裁判中容易遗漏被害人;其二,侦查机关制作的会计审计报告多存在瑕疵,如被害人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不全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执行部门再次核实。
2、被害人退赔发还量较大。以执行部门现有的人员配置,在核实信息、制定方案后,需要逐单开具转款凭证。由于法院执行款发放中严格限制发还案外人,而被害人并非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造成所有发还需逐单审批。此外,鉴于实际受偿比例较低,不少被害人拒绝领款导致出现代管款超期时有发生。
3、拍卖变现障碍较多。涉众型刑事案件中,不少集资款项被用于投资不动产、股权,此类财产遍布全国,甚至还有境外投资,且权属多发争议、处置变现难度较大。如上海一中院处理的“创怿嘉”案中涉及玉石、字画、陶瓷工艺品、木雕、房产、股权等财产数十种、数万件;“快鹿系”案件中有4000余笔数额不等的对外债权催收,耗时费力。
(四)其他影响因素
1、异议事项多影响执行效率。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中可能出现多种异议,如被害人未进行前期登记,执行中要求参与受偿的;被害人不同意分配方案,要求重新分配的;查控案外人财产,但刑事判决中并不明确财产性质,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被害人对认为应查扣的赃款赃物未予认定或查扣而提出异议;关于赃物范围争议引发异议的等等,执行进度时常受到影响。
2、案件管理不科学。案件管理上,目前,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等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存在问题是:一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非一次到案,而是陆续到案。后到案的被告人,犯罪事实与先前案件一样,退赔金额也一致,但判决生效后因分别移送执行,按现有规则一个执行依据立一个执行案件,造成同一涉案事实与金额,产生多个案件重复立执行金额。二是在执行结案上,对终本或终结案件,向谁发终本或终结文书,是否需要制作文书。实践中,有的法院向被害人送达文书,有的法院向刑事审判庭送达文书等;有的法院不作出或不送达文书,做法不一。三是被害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不明确。移送执行的,只有被执行人即被告人,但退赔款项到位时又要发还给被害人,法律地位上被害人又是案外人,发还审批手续较多,影响效率。
3、执行质效考核指标不合理。根据《上海法院案件权重系数设定办法》,执行案件权重系数远低于审判案件,如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结一件相当于执行案件办结五件。正如前文分析,在大量事务性工作面前,目前考核方式不能完全体现执行部门的业务量,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完善涉众型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思考
2019年5月,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议上指出,要在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把规范刑事财产刑执行工作作为重点,努力构建起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围绕涉众型财产刑执行,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完善。
(一)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供给
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能全面指导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工作,未来可对此类执行案件进一步完善司法指引,以提高实际执行工作效果。一是在司法解释层面,要对涉众型刑事财产刑的移送标准、执行依据的明确性、财产甄别与处置衔接,以及刑民交叉争议等,建立统一规范。同时要对相关权利人救济途径予以明确,让执行部门开展工作有据可依,也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二是在司法实践层面,调研出台相应辖区法院的统一涉众型刑事涉财执行的执法意见,适时公布典型案例,统一各执行措施、业务规范。比如探索从犯在执行中的责任承担,能否根据其犯罪收益、从轻减轻情况等,或基于被害人认可后,确定从犯应退赔退赃数额,从而避免因要负担犯罪集团的全部义务而全面放弃履行付款义务等。三是要开展专门培训教育。通过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优秀案例评比等方式,提高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整体适法的协调、规范。
(二)进一步落实衔接机制,加强部门配合
1、加强政法委的统一组织、领导。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涉众型刑事涉财执行案件,要加强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建立党委、政府的执行工作专班。公安、检察应提前介入对于涉案赃款赃物的查明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涉案财产的查控力度,以便于后续财产处置的有效进行。同时,政法委牵头下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在信访接待、对外债权清收、线下信息登记确认等方面做好工作,有效化解潜在的案件风险。
2、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的协调。
其一,建立前期会商制度。在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阶段,刑事审判部门、执行机构可就涉案财物查控、查控财物的甄别与梳理,被害人财产清单制作等疑难复杂问题先行会商。原则上审理法院应在作出一审判决前制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初步方案,包括集资参与人名单、集资数额、财产查扣数额、返还本金数额、支付利息数额等,为后续执行做好财产汇总、性质界定、材料整理等准备工作。
其二,落实审理期间涉案财产查明及相应保全机制。在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中,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提请公安、检察机关做好财产查控工作,也可以参照保全案件规则移交执行机构具体实施;对于易贬值、易损耗、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刑事审判部门可以出具先行处置裁定书,移交执行机构处置。
其三,执行依据明确的要求。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应当明确具体:1、罚金刑的金额和缴纳期限;2、没收部分财产的,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3、判处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退赔的期限等相关情况;4、被害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地址与方式,需退赔的经济损失数额等。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应要求以补充刑事裁定方式予以明确。
其四,完善统一的移送规则。明确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性质、权属明确,可直接根据生效刑事裁判予以没收、上缴或者返还被害人,不需要采取拍卖、变卖等进一步执行措施的;或当事人已经预缴罚金或在移送立案前主动缴纳罚金,可以直接执结的,由刑事审判部门执行,不再移送执行。其余案件在移送执行时,由执行机构先行审查,认为属于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事项并符合移送立案条件的,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认为不属于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或不符合移送立案条件的,退回刑事审判部门并书面告知理由。
3、加强侦查、公诉、审判的沟通协调。就涉案财产的流转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改进。一是对于前期设立的资金归集账户等由侦查机关实际掌握的财产,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控诉时应一并移送,减少后续执行发函沟通的流程;二是对于前期查控在银行等机构的财产,建议未来可建立统一的线上平台,实现侦查机关和执行机构“总对总”的无缝连接,执行部门可以直接进行线上扣划。同时,借助于此平台也可在源头上建立起被害人信息电子档案,包括身份信息、银行账户、联系电话、未兑付金额等,为后续制作分配方案、提高发还效率打下良好基础。
(三)进一步细化财产处置,提高处置效率
1、优化被害人信息确认及款物发还。研发运行“被害人案款核发平台”,被害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登录平台,借助“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利用人脸识别系统核对被害人身份信息;使用银行卡校验系统,采集被害人有效银行账户;委托审计单位线上审核被害人受损金额;执行机构根据刑事审判部门确定的被害人情况及退赔数额比例进行发还。从而将登记核发工作从线下转为线上,让众多被害人“足不出户”兑现退赔损失,实现案款发放高效、便捷。
2、完善规范异地财产的处置。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中,往往涉及外地不动产处置,单纯以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力量难以应对。目前,执行、保全工作中可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事项委托平台进行事项委托。对涉众型刑事涉财执行案件中,财产涉及异地的,明确通过线上委托平台将涉案裁判、不动产信息、执行文书等统一委托至财产所在地法院,由财产地法院具体负责属地财产的实施,从而加快异地财产的处置效率。
3、对债权等权益的处置。涉众型刑事犯罪中往往涉及网络借贷活动,如果因平台“爆雷”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相关负责人、运营人员极有可能受到刑事拘留、逮捕,此时平台公司实际已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其已经放出的贷款面临无人催收的情况。建议,可以探索完善代位诉讼,由被害人代表人以原告身份对于犯罪主体所享有债权进行求偿,获得胜诉权益后,由执行部门将相关债务人财产纳入执行范围,提高财产处置覆盖面。
(四)进一步规范权利救济,强化权利保障
1、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对刑事程序中已查扣在案的财产明确性质并作出相应处理意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友自愿或受被告人委托代为退赔或交付财物的,应当制作笔录,并要求明确缴款目的、用途及联系方式。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对刑事程序中查扣财产提起的执行异议,认为不属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或者认为应认定为赃款赃物、违法所得而未认定的,由刑事审判部门进行审查处理。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的,由刑事审判部门依法明确赃款赃物在由此形成的财产中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后,由执行机构依法追缴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查处理。
2、对财产处置进度的公示。由于涉众型刑事犯罪被害人众多,执行部门日常接待工作较重,有时多至几百人,涉及接待内容基本相同,多是了解执行到位情况、要求加强执行力度、询问可退还比例等。建议,可以建立执行进度定期公示制度,一方面通过被害人代表人,向其发送执行情况告知书,由被害人代表人在被害人之间建立的微信群小组内进行告知;另一方面可以在法院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平台定期公示执行进展,告知被害人财产处置情况,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案件参与权和执行权,有效减少日常接待量。
(五)进一步规范管理考核,提升执行效果
1、科学分类管理。建立刑事裁判涉财执行案件的专门单独管理,建立“刑执字”号案件,有别于普通民事“执字”号案件。刑庭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在办案系统中点击移送,将刑事涉财执行的内容移送执行;执行局初审后,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并在“刑执字”号案件当事人节点下增设被害人信息,根据刑庭确定的被害人名单及被害金额进行导入;明确共同犯罪的刑事涉财执行案件,允许并案执行,同一“刑执字”案件允许对应多个刑事执行依据。
2、完善执行质效考核。虽然执行质效考核对执行节点、事项进行了统计,但与一般裁判案件相比,执行质效在权重系数上仍有所失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议,未来可对执行质效考核作出适当调整,特别是要提高涉众型刑事涉财执行的权重系数,进一步激励办案人员积极性。
3、适度引入社会参与。针对被害人信息的核实、退赔发还工作量大的问题,建议适当引入社会化协助机制。目前,部分法院探索在执行中将退赔发还工作交由商业银行实施,也取得良好效果。建议,未来可采用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刑事涉财执行的力量,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涉及法律文书的基础性工作委托第三方实施。
结语
刑事裁判涉财执行是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复杂问题,既有法院内部的立审执兼顾,更有公检法部门的配合协作。完善刑事裁判涉财执行,同时也涉及刑事诉讼理念的更新,涉及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健全完善。相信,随着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推进,随着对刑事涉财执行的重视与调研的深入,刑事涉财执行的机制将进一步顺畅,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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