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仲裁改革应从方便当事人出发
仲裁的契约性客观上要求仲裁的进行要方便当事人。这也就是说,仲裁改革应以不给当事人增加不适当的心理和物质负担为前提,仲裁的进行要便利于当事人。仲裁领域的竞争以及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共处,说到底,都有一个吸引当事人的问题。这一情况,借用IT业“界面友好”的说法,仲裁应做到“用户友好” (user-friendly)。
“用户友好”,既是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出发点。它意味着,进行仲裁要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方便,而不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方便,突出仲裁的服务功能。就此而言,仲裁程序首先应奉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面提到的所谓“三脚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仲裁是“用户友好”程序。其次,在缺乏当事人约定的环节,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应考虑到当事人的便利。这方面最常见的例子是仲裁时限的规定,比如,有的仲裁规则对当事人提出推迟开庭的时间规定很短,对外地当事人可能就很不方便。再次,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善意地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加以处理。比如,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仲裁费用的预付、取证方式应与案情相称。最后,仲裁庭应保护当事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付的实际开支,尤其是律师费。仲裁的用户是当事人,律师是依赖当事人的授权而进入仲裁程序的,二者在仲裁中的期望有所区别。但无论如何,补偿胜诉方为办理本案支付的费用,是符合他们的愿望的。类似的细节还有很多。总之,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感到困窘,最大限度的考虑其合理期望,应是仲裁改革应该考虑的立场。
对于方便当事人,1994年《仲裁法》和我国的仲裁机构作了很多努力,但从案件的受理、费用的收取到裁决书的送达,值得改进之处仍然很多。值此仲裁法修订的机会,有必要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梳理一下仲裁的各个环节。
八、结语
仲裁法的技术性使其远离政治。但这并不是说,仲裁法不反映集团利益的折冲。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国内仲裁百废待兴,而涉外仲裁刚崭露头角,1994年《仲裁法》制定时这个问题并不明显。而今天,我国仲裁业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举世罕见,立法者保持价值中立就十分重要了。
法律乃天下公器。仲裁法修订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只能依竞争而不是通过打压来决定胜负,规则的制定者更不宜直接介入仲裁业。如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仲裁法修订中的不同主张不可能用科学的方法来做对照实验,只能由立法者权衡取舍。而权衡,就需要考虑理念走向规则的种种问题。这一过程是慎重的,但未必是漫长的。一万年太久,何不只争朝夕?
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七)
作者:黄进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七、仲裁改革应从方便当事人出发 仲裁的契约性客观上要求仲裁的进行要方便当事人。这也就是说,仲裁改革应以不给当事人增加不适当的心理和物质负担为前提,仲裁的进行要便利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