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最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19新规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较于2015年4月1日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15规则”),2019新规则在普通程序适用门槛、收费标准及方式、合并申请仲裁、紧急仲裁员制度等方面均作出了较大调整,并设置了期限要求的例外条款。此次修订亮点多多,在汲取国际仲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北仲根据近年国内仲裁的形势与发展作出了相应调整,尤其是在费用收取方面,率先实行仲裁员报酬与机构费用相分离制度,并进一步赋予了当事人自主权,降低了部分类别案件的仲裁成本,是一项亮眼的革新。
一、2015规则vs2019新规则
2015规则 | 2019新规则 |
第七条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和《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争议金额或者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 (三)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在本会批准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全部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 第七条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3)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预交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以下称仲裁费用)。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争议金额或者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 (三)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在本会批准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全部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
无对应规定 | 第八条多份合同合并申请 (一)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在同一案件中合并申请仲裁: 1.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2.多份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当事人相同且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 (二)当事人就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
第八条受理 (一)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 | 第九条受理 (一)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受理。 …… |
第十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2)答辩意见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第十一条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2)答辩意见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第十六条仲裁保全 …… (三)当事人提出上述申请的,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 第十七条仲裁保全 …… (三)当事人向本会提出上述申请的,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
第三十四条 鉴定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人。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人。 | 第三十五条鉴定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 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人或者由仲裁庭指定鉴定人。 |
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 | 第五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的,适用简易程序,除非当事人就适用程序另有约定。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的,适用普通程序,除非当事人就适用程序另有约定。 (四)案件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五)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 |
第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 (二)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变更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影响的,可以向主任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是否同意,由主任决定。 |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 (二)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变更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影响的,可以向主任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是否同意,由主任决定。 |
第六十一条仲裁费用 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按照本规则附录 2《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的规定缴付仲裁费用。 | —— |
第六十三条 紧急仲裁员 (一)案件受理后至组成仲裁庭之前,当事人需要申请临时措施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会提出指定紧急仲裁员的书面申请。是否同意,由本会决定。 …… | 第六十三条紧急仲裁员 (一)组成仲裁庭之前,当事人需要申请临时措施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会提出指定紧急仲裁员的书面申请。是否同意,由本会决定。 (二)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应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申请临时措施相对方当事人的有效送达方式;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及采取临时措施的理由;申请临时措施的具体内容;其他必要的内容。 …… (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或紧急仲裁员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件。 |
第七十条期限的计算 …… | 第七十条期限的计算 …… (五)本规则规定的属于本会管理性质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期限),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 |
二、2019新规则或降低当事人的仲裁成本——仲裁收费办法的突破与创新

北仲案件当前受理费标准

北仲案件当前处理费标准
上图是北仲当前受理案件的受理费及处理费参考标准。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组庭前撤案的,全部退回受理费,收取处理费的1/2;组庭后至开庭前撤案的,受理费10000元以下,收取受理费的1/2。受理费10000元以上,收取受理费的1/3,但不低于5000元。收取处理费的1/2;开庭后撤案的,受理费不退。处理费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1/3。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还可根据《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分别计算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
在2019新规则中,北仲对案件收费办法作出了突破性的调整,如下图:

2019新规则的收费表
具体体现在:
1、“受理费+处理费”革新为“仲裁员报酬+机构费”,紧密与国际接轨
在2015规则中,仲裁费用区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本就与国际上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收费方式不同。且选择仲裁的当事人难以区分受理费和处理费的内涵不同之处,也无法合理推演和获知所选择的仲裁员的报酬所得及分配问题,透明度不高。
2019新规则顺应国际仲裁收费现状与趋势,将仲裁费用收取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两个部分,一方面可以激发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的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将大大有利于作为“外部人员”的当事人区分与明确收费模式和费用流向,增加对仲裁机构的信赖感。如北京仲裁网的文章所言,“对北仲仲裁员或接近北仲的人来说,仲裁费用如何分配是有惯例可循的。一般是北仲将仲裁费用的一半作为仲裁员报酬。”此次内部准则的“外部化”,意义重大而深远。
2.提供按小时计费的收费模式,节约当事人仲裁成本
在最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中规定:
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
(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2)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3)如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或本会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可由本会确定;(4)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 5000 元;(5)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情况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6)当事人就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该仲裁员由哪方当事人选定。
由此可见,新收费标准首先赋予了当事人双方极大的自主权,适用费率可以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才由北仲决定,且还同时规定了小时费率的上限。小时费率结合和参考了当下律师小时费率的一般基准,富有可操作性及合理性。
此外,按小时计费的做法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大步。国际仲裁中仲裁员报酬常常会使用小时计费的方式,尤其是那些“争议金额较大但事实比较简单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前约定采取小时计费方式,即可以有效控制仲裁成本,同时小时计费制度也为当事人更好地反映了仲裁员的劳动时间与成果。
3.收费封顶设计将为巨额标的额案件大大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按照2019新规则,争议金额50亿元(含)以上时,机构费用封顶为876.1万元,争议金额86.82亿元(含)以上时,仲裁员报酬封顶为1800万元。也就是说,在2015规则中,争议金额50亿元的案件需要支付2000多万元的仲裁成本,而在2019新规则实施后,将大幅降低至1900多万元;争议金额100亿元的案件在15规则中需支付4000余万元的仲裁成本,而2019新规则中只需支付2600余万元,对于争议金额较大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可以说是十分利好,较大地降低了巨额标的额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
当然,在计算时我们也发现,对于争议标的额中等及较小的仲裁案件,其受理费存在不降反升的情况。以争议标的额25万元及10亿元的案件为例,25万元标的额的案件按照2015规则,当事人需负担14550元,而按照2019新规则,却需支出17000元,增加了2000多元的负累,比原来多14%;10亿元标的案件按照2015规则,当事人需负担4087550元,而按照2019新规则,却需支出4597000元,增加了50多万元的负担,比原来多11%。
但是,尽管中小额标的案件的仲裁成本不降反升,实际上也是有理可循的。北仲的实践中,一直都是用大标的额案件收费补贴小标的额案件成本,这种做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受到质疑。为使小额案件收费能够“自给自足”、覆盖实际办案成本,同时也为保证仲裁服务质量,维持机构可持续发展,2019新规则才在收费标准中提高了最低收费。
其实,对于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对比国内其他仲裁机构,北仲仍存在价格优势。并且,结合可选择小时计费的制度,对于金额较大而纠纷较为简单的当事人,选择约定小时计费,显然可以规避不必要的支出。
三、极大减轻争议解决时间成本——高效与质量并进的改革
1.适用普通程序的门槛变化
2019新规则规定: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的,适用简易程序,除非当事人就适用程序另有约定。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的,适用普通程序,除非当事人就适用程序另有约定。
而在2015规则中,这个数字是100万元,且没有上述条款(二)、(三)项之规定。
同时,《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规定:
争议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争议金额超过 500 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 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北仲这一改变是不难理解和推测的。数据显示,2018年北仲共受理案件4800多件,案件标的额为750多亿元,亿元以上案件平均标的达3.7亿元。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案件数量及案件标的也持续增长,分别实现88件和46.81亿元。全年裁决结案、调解、撤回率分别为61.75%、15.30%及19.73%。在争议标的额逐渐上浮,受案率逐年增加的情况之下,北仲选择将简易程序的上限抬高,可以极大减轻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
2.增加合并审理的条款,合理降低当事人诉累
2019新规则第八条规定:
多份合同合并申请
(一)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在同一案件中合并申请仲裁:
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多份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当事人相同且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
(二)当事人就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这一变化可以说极大响应了当事人及实践的需求。在过往的仲裁实例中,北仲通常是允许当事人就有关联或同种类的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但2015规则中对这一常见做法并未明文细致规定(2015规则有合并审理及合并仲裁条款但无“合并申请仲裁条款”,合并审理要求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对多份合同是否能并案申请仲裁并不确定,即使主动提出,也容易产生双方当事人对规则依据的争议。
2019新规则顺应了实践要求,从规则上正式确认了仲裁委对合并申 请仲裁的决定权,从立案源头上降低了当事人诉累,是突破性的变化。而实践中,被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如何行使,还待实践检验后定论。
3. 兼顾实际需要——管理性质的期限可经批准后延长
在实践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能会希望申请延长某些管理性质的期限,如受理期限、发送仲裁通知期限、答辩书发送期限等等,这些期限能否延长,并没有在2015规则中明确规定。
2019新规则在附则“期限的计算”部分增加了一个例外条款,即
本规则规定的属于本会管理性质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期限),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
期限延长条款可以兼顾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这一变化表明了北仲顾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深度考量。
4. 磨刀不误砍柴工——稍加延长受理案件的时间
2015规则中,其第八条规定:
“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在2019新规则的第九条,北仲对此进行了修改,将“5日”延长至了“10日”。
看到延长条款,众多观望者不免进行“降低效率”的猜测。然而,我们认为这一延长并非必然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反而会因前期对案件的充分准备而大大推进后续仲裁程序的进行,是“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明智选择。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如北仲官方披露,目前北仲在案件受理环节增加了转交保全、送达地址确认、案件材料电子扫描等工作内容。表面上看,受理时间延长了5天,但由于这些工作有利于后续办案工作的进行,因此从大局观看,并不会影响案件处理效率,反而将提高当事人的程序效益。
四、完善了紧急仲裁员制度
北仲在2017年末受理了中国内地首例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在香港法院得到顺利执行。该案也为完善现行规则中紧急仲裁员条款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2019新规则在紧急仲裁员条款中明确了当事人提交的临时措施申请书需包含哪些内容,明确了紧急仲裁员程序中电子送达方式的优先性。
2019新规则规定:
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应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申请临时措施相对方当事人的有效送达方式;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及采取临时措施的理由;申请临时措施的具体内容;其他必要的内容。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或紧急仲裁员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件。
同时,2019新规则实施了《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2019新规则附录2),同样首先区分了机构费用和紧急仲裁员费用,机构费用为固定金额10000元。此外,北仲考虑到紧急仲裁员程序系在国际案件中采用,因此并未像其他仲裁机构一样,收取固定金额(通常需负担一万元左右)的登记费。而如涉及紧急仲裁员回避、更换等事宜,每次可加收2000元机构费用。就紧急仲裁员报酬而言,最低报酬为20000元,在当事人申请多项临时措施、申请变更临时措施、申请修改临时措施决定等情况下,将根据情况适当加收报酬;当事人亦可同样约定小时费率。
总体而言,新标准更加强调紧急仲裁员程序中紧急仲裁员的实际工作量,从而在报酬与实际工作量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五、规则表述上精益求精
2019新规则除了上述的几大变化以外,也作了一定的表达“精益化”。如将各个条款中的“电子邮件”的表达更为确切地替换为了“电子邮箱”;将“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改进为了“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的,可以申请缓交”;将“当事人提出上述申请的,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为了“当事人向本会提出上述申请的,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等等,由于上文中图表处已经进行了对比,此处便不一一列举。
由此也可以看出,北仲对于仲裁规则的修改是经过了仔细对比和字斟句酌的,可以评价为“精雕细琢”了。
六、展望与进步
可以展望的是,在2019新规则实施以后,考虑到经济成本和时间效益,会有更多的当事人将考虑选择在北仲以仲裁的方式进行民商事的争议解决。案件量的增加也将是对北仲的又一考验。
同时,也有许多问题将要留在实践中加以明晰与完善。譬如2019新规则中期限延长的具体权利把握与适用、合并审理中如何理解“相容”、“同种类标的”的标准,由于2019新规则中并未详细确立,还尚待北仲在具体案例中给出进一步的指向标和答案。简易程序案件数量必定激增的情况下,北仲将如何平衡效率与质量,也将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总而言之,2019新规则是北仲在结合自身经验和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修订的,此次磨洗亮点颇多,是令人十分惊喜的改革与进步。期待北仲在2019新规则施行后,在各个环节同步推进,更好地为当事人做好争议解决工作,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实现高效与经济的双重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