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所得税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你按时纳税了么?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4日,市税务稽查局向甲公司发出xxx号《纳税自查通知书》,要求甲公司对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纳税义务(扣税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查。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4日,市税务稽查局向甲公司发出xxx号《纳税自查通知书》,要求甲公司对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纳税义务(扣税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查。甲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提交《纳税自查报告》,自查结果为无需补缴税费。
2014年6月4日,市税务稽查局决定将甲公司2011年-2013年度的期间涉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并调取了该期间甲公司的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检查。
2017年3月23日,市税务稽查局作出〔2017〕xxx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2017〕xx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的违法事实,对甲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68003406.33元。
甲公司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罚不服并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地方税务局作出[2017]xx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PART 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上述法律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及申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期间收付,均不作为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明确了房产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时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房产销售中,一旦房产已经完工,取得预售许可,企业与购买方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取得相应价款,双方即已发生权责(权利义务),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首付款应予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认可的收入、成本、费用、预付账款等明细账及日记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证据,甲公司2011年-2013度销售房产时,正常收取首付款及银行按揭贷款。甲公司未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认不动产销售收入,未按纳税年度在法定期限内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如实的纳税申报,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PART 03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秉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归入当期收入和费用。当期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是固定的。即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为标准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者费用是否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27号建议的答复中亦重申了上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目前,权责发生制是世界普遍采用的税制方法;收付实现制容易产生操纵纳税进度和纳税额度的问题,产生税收漏洞。
上述案件中,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文”)与国税发[2009]31号文都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两份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
PART 04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27号建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电价补贴实际上是国家对用电者的补贴,只是支付形式为国家直接支付给发电企业。对发电企业而言,电价补贴并非财政性资金收入,而是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当期电价补贴应当计入当期销售收入按规定征税。目前,权责发生制是世界普遍采用的税制方法;收付实现制容易产生操纵纳税进度和纳税额度的问题,产生税收漏洞。我局认为,对确认实现取得电价补贴收入不宜出台突破现行税制原则和税法规定的特殊规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修订)》
第十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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