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9日,27岁的山东济阳患者董某因为意外怀孕到当地医院进行堕胎手术。在手术取胎盘的过程中,患者大出血。由于董某属于RH阴性O型血的稀有血型,当地医院难以救治,遂于当日上午11:00左右紧急转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下称“齐鲁医院”)。因患者血型罕见,该院亦无同型血液,遂向省血液中心求援。山东省血液中心于13:00时左右接到供血请求后,立即从冷冻库中取出仅有的4个单位(800ml)RH阴性O型血进行解冻,但这一过程需要4个多小时。同时,考虑到患者需血量较大,血液中心又组织了稀有血型志愿者进行献血。14:00时,7个单位(1400ml)的血液采集完毕。但按照法律规定,采集的血液必须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而这个过程至少需要3个小时。由于董某病情严重,董某家属向院方表示不要等血液检测了,只要能救董某的命,他们愿意承担输血后的一切后果。医院方面回应,按照规定必须要等到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17:20,4个单位的解冻血终于被送到病房,然而还没等到志愿者献出的7个单位的血送来,董某去世了。
紧急违规输血的困惑
本案例中,提供血源的山东省血液中心的业务负责人表示,按操作规程,解冻一个单位血液最快也要3个小时,这是因为冷冻血液中加入了甘油等物质,解冻过快会影响安全使用,多个单位的血液同时解冻所需时间更长。针对这名需要紧急输血的患者,他们在保证血液安全的情况下采用了最快的解冻速度。
齐鲁医院的血液科的医务人员也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医疗机构不得将未经过检测的血液直接用于临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并且也严格规定了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检测,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山东省也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具体到山东省的地方条例都对输血进行了严格规定。
立法的初衷是针对非正常渠道采血和用不规范血源输血,避免其潜在的巨大风险和可能对受血者健康带来的巨大隐患,因此严格规范合法的采血渠道和对临床输血血液的严格检测制度,目的是保护受血者的权益,防止受血者因输入检测不合格的血液而患病。通常情况下,血液中心有贮备充足的合格血液,但罕见血型的血液储备还有一定的困难。本案例中,山东血液中心及时组织了稀有血型志愿者为患者进行紧急献血,保证了血液供应。但是按照规定,采集到的血液必须要经过检测才可以用于输血,在这种情况下,是违反规定为患者紧急输血呢,还是严格按照规定等待检测合格的血液再为患者输血呢?
本案例中,为了抢救患者,医务人员努力尽快解冻血液和积极组织紧急献血来筹备血源,然而患者却因为没能够等到检测合格的血液而去世,这是医务人员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然而,如果医生听从了患者家属的要求,为患者输入了未经检测的血,这是违反输血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患者输血后染上了乙肝或者艾滋病,或者发生其他不良反应,医疗机构需要为此承担法律后果。
本案例说明了紧急输血的必要性,它是抢救急诊患者生命的关键医疗手段,在某些急症抢救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紧急输血本身存在较大风险,或会使患者付出代价和损失,比如有可能使受血者感染艾滋病、肝炎等多种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发生溶血性不良反应。
这时,一个决策困境就摆在了医务人员面前,如果拒绝采取紧急输血,患者极有可能延误抢救时间而丧失生命;如果采用,则该治疗方法本身存在较大风险。这一困境不仅仅是医疗问题,更掺合了法律、伦理等方面的要求,使得临床医生面临无论作何选择,都会陷入争议甚至被处罚的窘境。
特殊情况下的共识
医务人员应该将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益永远放在首位的,但医务人员做出合理选择时,也不应无辜承担法律风险。为了指引临床医务人员在面对紧急输血困境时做出合理选择,我们联合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与原卫生部设立的急诊国家质控中心的专家力量,整合医学、法律、伦理和管理方面的专家资源,在谨慎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共同提出了以下被多数专家认可的“专家共识”。
共识具体关注了两项特殊情况:一是在各种客观原因导致ABO血型无法查明时,在患者病情已经恶化到一定程度,再不输血将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紧急输注O型血的问题;二是Rh阴性血型患者在无同型合格血源供给时,在临床情况已经不允许继续等待的前提下,可否输注Rh阳性血或者输注未经标准检测的Rh阴性血。
为挽救生命、积极救治患者,在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常规抢救治疗措施无法实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医生为挽救患者生命按照下列步骤采取紧急输血措施(见表)。
紧急输血适用情况及处理流程表
血型不明时紧急输注O型红细胞处理流程 | Rh阴性无同型合格血源供给时紧急输血流程 | |
适用情况(患者必须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 ABO血型难以确定(如:ABO血型系统的亚型表型,或其它生理、病理因素引起的ABO血型鉴定困难) |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及时输注Rh阴性合格血液 |
生命体征不平稳,危及生命的急性失血: 1)血红蛋白<30g/L,并有进一步下降趋势2)血红蛋白≥30g/L,但进一步加重贫血可能会严重危及生命(出血速度快,可能迅速危及生命;合并有心肺等严重基础疾病,很难耐受更严重贫血) | ||
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取得患方的书面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O型悬浮红细胞成分中残存有少量血浆,但大量输注(累积大于200ml)可能引发溶血性输血反应”。 | 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取得患方的书面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Rh阴性受血者,尤其是育龄期女性,在输注Rh阳性血液后,将可能由于同种免疫产生抗D抗体,诱发新生儿溶血病,因此将可能丧失再生育能力;或再次输注Rh阳性血液时引起溶血性输血反应。 2)输注来不及检测的血液可能使受血者面临感染艾滋病、肝炎等多种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可能性,患者必须自行承担这些风险。 | |
紧急处置:按照A—B的顺序启动紧急流程 | 优先选择输注O型洗涤红细胞 在不能及时获得O型洗涤红细胞的情况下,可考虑输注O型悬浮红细胞,并推荐应用白细胞滤器。在生命体征稳定,危急状态解除后,应等待获取O型洗涤红细胞。 | A. 在检测确认待抢救患者血液中D抗体筛查阴性的前提下,使用与Rh抗原阳性交叉配血相合的合格血液。 B. 不具备“A”条件时,可以考虑输注紧急采集尚来不及完成检测的Rh抗原阴性交叉配血相合的血液 |
注意事项 | (1)异型输血必须是由主管医师与输血科充分沟通权衡患者获益与风险后共同做出决定。 (2)输注前应使用能够检测不完全抗体的技术进行交叉配血,否则可能因患者体内存在针对供血者的不规则抗体,从而引起溶血性输血反应。 (3)输血时和输血后加强观察病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 (1)异型输血或输注未完成检测的血液必须是由主管医师与输血科充分沟通权衡患者获益与风险后共同做出决定。 (2)输血时和输血后加强观察病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