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院确认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实质性标准,故签字盖章是一项关乎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只签字无盖章、只盖章无签字或私盖、盗盖印章的行为,但本篇文章要讲的并不是以上几种情况,而是本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真正承担权利义务的合同主体的问题,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
案情摘要:
B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同为C公司法定代表人)与A公司达成关于购买一批电子设备的合意,A公司作为卖方与B公司签订《合同一》,A公司盖章、甲签字且C公司盖章,预付款20万,C公司已向A公司支付;
后因设备需要升级,A、B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二》,A公司盖章、甲签字,预付款50万,C公司向A公司支付30万,后设备制造完成,但对方拒绝提货及付款,故A公司将B、C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提货并支付尾款;
争议焦点:
与原告A公司签约的合同相对人是B公司还是C公司,到底谁应成为本案承担违约责任主体?
裁判观点:
从形式上看:《合同一》落款处有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其可以代表B公司签订合同,故《合同一》已成立;
从目的上看:只有B公司能用得上合同标的物设备,故在《合同一》落款处盖C公司公章,为甲误盖。
另《合同二》有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C公司基于《合同二》仅支付剩余预付款30万,且原告与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真实意思是仅购置一套设备,故《合同二》仅为对《合同一》的变更。另外,C公司仅代B公司向A公司付款,故B公司应为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
引申:
C公司代B公司向A公司付款,是否视为C公司对合同债务的承担?
律师观点:
第三人代履行和债务承担的区别:在债务承担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在第三人代履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并不能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故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B公司与C公司存在由A公司同意的债务转让协议,故C公司只是代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合同债务仍为B公司承担。
综上,非合同主体盖章的情况下,先从形式上判断,当合同抬头与签字、盖章相冲突时,应以签字、盖章为准,确定当事人。其次,仅作书面形式上的判断通常难以进行确认,还需要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考察合同重要义务的实际履行方,判断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此外,还需要从合同标的物的特征、用途以及主体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辅助判断,最终综合考量。
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该如何确定合同主体?
作者:刘溪来源:瀛尊律所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院确认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实质性标准,故签字盖章是一项关乎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只签字无盖章、只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