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辩护与法律适用(法理)辩护,哪个更有效?

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作者按语 这篇短文原本是我打算在2025年7月19日举行的首期“天府刑辩论坛”——“商事犯罪案件的证据运用问题”上的与谈分享稿,谈点个人对证据辩护与法律适用(法理)辩护关系的粗浅认识,由于活动安排临时

作者按语
这篇短文原本是我打算在2025年7月19日举行的首期“天府刑辩论坛”——“商事犯罪案件的证据运用问题”上的与谈分享稿,谈点个人对证据辩护与法律适用(法理)辩护关系的粗浅认识,由于活动安排临时调整原因,没有和大家交流,于是就在明炬公众号上发出,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先说答案:当然是证据辩护更有效。
道理很简单,通过对控方指控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运用证据裁判规则,从证明责任、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标准等维度进行辩护,如果得到法庭的采纳,就可以否定或者改变一个指控事实。如果指控事实都被否定或者改变了,接下来的法律适用(法理)辩护自然也就水到渠成了。
但证据辩护也是实践中难度最大的辩护。
道理也很简单,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机关(包括职务犯罪的调查机关)辛辛苦苦侦查取证,往往要忙活好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以上,以可视化的形式积累了几十本甚至几百本案卷,再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你说证据有问题就有问题吗,你说“排非”就“排非”吗,你说证据之间有矛盾就有矛盾吗,你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更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甚至人民法院不愿意看到的。一句话,证据辩护某种意义上是要将指控事实连根拔除,你说办案机关能不极力反对吗?
一位检察官的话就颇具代表性。那是我2023年办理一起副厅级职务犯罪案时,在检察机关复制案卷后和检察官简短沟通时,检察官说,陈老师,你阅卷后有什么意见可以随时联系,但有一点,如果是证据方面的问题请一定提前说清楚,该补充的我们去补充。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如果我们在庭前形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在法庭上充分阐述,由法庭裁决。
换言之,我个人理解这位检察官的潜台词是:证据问题不能带到法庭上,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可以在法庭上充分辩论。我认为,这就很能说明问题了。
相较而言,法律适用(法理)辩护可能更容易为司法机关接受。
道理也很简单,法律适用辩护是在不否定案件主要证据和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就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以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预备、未遂、中止、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方面的辩护。或许正是因为法律适用辩护没有否定办案机关的基本工作,“某种意义上就是个认识问题”(某司法机关领导原话——本人注),所以司法机关对律师法律适用辩护持相对较为包容的态度,也就得到了合理解释。
这就出现了一对矛盾:证据辩护相对是更有效果的辩护,但难以被司法机关采纳;法律适用辩护可能相对容易被司法机关接受,但一般情况下效果可能没有证据辩护好。
当然,水无常形,辩无定势。证据辩护与法律适用辩护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既可以叠加组合,也可以有所侧重;既可以用法律适用辩护倒逼证据问题,也可以用证据辩护为“筹码”谋求法律适用辩护意见的采纳。
我想要说的是,证据辩护的“度”是比较难把握的。正如一位知名刑辩律师所说,如果放在显微镜下,那几乎所有的证据可能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也是需要衡平的。换言之,我个人建议总的原则是:大的问题不放过,小的问题不纠缠。当然,最考验辩护人能力和智慧的,是如何精准识别大小问题,并合理拿捏运用这些问题为辩护服务。
因此,我认为,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法也是有顺位的。当律师接手一个刑事案件时,一般首先需要考虑的应当是程序-证据辩护,如果是重大或者明显程序证据问题并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辩护就完全可能逆风翻盘。但如果程序证据并没有什么大问题,只是某些小瑕疵,且完全可以补正,那就没有必要过于纠缠,而专注于法律适用和法理辩护。
我个人从事刑事辩护24年的执业经历告诉我,多数案件在证据上其实是没有太大问题的。换言之,多数案件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本身是基本成立的,律师更多的是法律适用和法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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