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有哪些法律后果?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然人生理死亡时,其民事权利义务终止,而死亡的时间点一般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但是,法律上存在拟制的死亡,也即是由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生理死亡时,其民事权利义务终止,而死亡的时间点一般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但是,法律上存在拟制的死亡,也即是由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以宣告为失踪人员;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宣告为死亡人员,如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那么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可以向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那么在宣告自然人死亡时,便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消除、死亡人员的财产被依法继承等法律后果。
那么,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员重新出现时,其在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行为以及因宣告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有效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员在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即使自然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会因为被宣告死亡而受到影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后,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首先,该自然人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其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最后,被宣告死亡人因被宣告死亡导致财产被继承的,可要求继承人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继承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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