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神木市法院大柳塔法庭杨明军法官
在法庭门口调解了一起
因拉运煤炭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为外来拉煤车辆的司机,进入某能源公司煤棚内拉煤,后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腿骨骨折,住院治疗。后原告张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能源公司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3万元。
法官调解
杨明军法官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认为该案具有调解的基础,便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与原告沟通后,才得知原告伤势未愈,行动不便,于是杨明军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门口进行调解。调解之初,双方情绪十分激动,互相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在杨明军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情绪逐渐平复,最终达成和解,能源公司当日一次性向原告赔偿5.3万元。至此,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庭门前促调解,达成和解暖人心
作者:高利军来源:神木法院

近日 神木市法院大柳塔法庭杨明军法官 在法庭门口调解了一起 因拉运煤炭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