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被撞成工伤?怎么赔?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带入 小明下班开车回家途中,被小张驾驶的车辆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小明无责任。同时,小明就本次事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带入
小明下班开车回家途中,被小张驾驶的车辆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小明无责任。同时,小明就本次事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工伤。另小明所在用人单位从未为其办理、缴纳工伤保险。
那么问题来了:
小明是否可以向小张主张赔偿?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小明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小明是否可获得小张与用人单位的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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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问题一,小明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向小张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小明可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对于问题二,小明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小明可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为:

对于问题三,小明是否可同时获得小张的“民事侵权赔偿”及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主张单赔——受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二者之间择一主张,也就是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享有选择权,但两种请求权是相互排斥的,不得同时主张。
观点二:主张补差——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事故时,受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只能进行补差赔偿,其获得的赔偿总额要与实际遭受的损害相适应。
观点三:主张双赔——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事故时,受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医疗费等实际费用不得重复赔偿。
敲黑板~~~
目前,在西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是否能同时得到“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已从早前“支持补差”的裁判观点,变更成较为统一的“支持双赔(除医疗费外)”的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
案例一
陕西师范大学与吕X、田X、田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申2252号
陕西省高院的裁判观点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肇事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款项是否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进行扣减。经审查,三被申请人的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视同工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由此可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受害人近亲属与侵权人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人员误工费达成协议,而其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主张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也没有二者为补差关系的具体规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侵权赔偿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法律规定的范畴,二者并不相悖。”
案例二
韩X等与长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3015号
西安市中院的裁判观点为:“本院认为,(2006)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上述规定明确了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第三人处已经获得了民事赔偿,其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本案中,被上诉人未为强x侠办理工伤保险,强x侠工亡后上诉人从第三人处获得的民事赔偿并非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故上诉人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对其进行赔偿。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在第三人处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为由,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的赔偿金额减去上诉人获得的民事赔偿金额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笔者分析
之所以西安地区会形成“支持双赔”的审判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 两种赔偿基于不同的请求权产生,具有不同的性质
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致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第三人侵权赔偿倾向于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职工基于工伤保险请求权所享有的社会救济,这既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
2. 两种赔偿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不能相互取代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是以确认劳动者发生的伤害事故是否为工伤为前提,而不是以是否系他人侵权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构成为前提,即使工伤事故系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也不影响受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反之,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受害劳动者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的劳动者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亦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给予受伤劳动者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文章的最后,让我们回到开篇案例解答问题三!
作为西安“本地娃”的小明,因小张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工伤,他既可向小张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待遇(除医疗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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