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嫁税收负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例一:李某将其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应在张某取得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7日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首期款在过户当日支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悉由

案例一:李某将其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应在张某取得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7日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首期款在过户当日支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悉由买方负担。双方办理核税过户时,对税款承担产生争议,张某为了顺利过户,垫付了全部税款,但在支付首期款时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予以扣除。李某向本会提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李某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税费由买方承担,且卖方实收交易价格,中介费、税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是二手房交易的行规。张某认为,合同是中介方提供的格式版本,中介方未对税款作出详细解释,根据国家规定,契税应由买方承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承担,全部税款由买方承担的约定是无效的。请问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二:某设计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公司为服装公司进行2016年春夏两季共700款的服装设计,设计费为200万元(不含税)。设计成果交付后,因服装公司资金紧张,其向设计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欠设计公司设计费200万元及按3%的税点计算的税金6万元,承诺分期清偿。同日,设计公司向服装公司开出部分设计费发票80万元,发票标明税点为3%,含税2.4万元。后因服装公司未清偿,设计公司向本会提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设计费200万元及税金6万元,请问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两个案例涉及到同一个问题,即纳税义务人约定税款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这样的约定在民法的层面是否有效?
观点一: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明确的,税款负担是不可以转嫁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税款由非纳税义人一方承担,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即使有效,也属于显失公平。
观点二: 双方当事人关于税款负担的约定是真实自愿的,无论由哪一方实际承担,均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尊重。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该规定仅是出于方便税收征管的需要,至于税款是否通过纳入结算价格而转嫁给合同相对方或者另行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法律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在民法层面考察合同的效力,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只要纳税义务人缴纳了税款,税款由何者实际承担并不影响国家税收,也就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实际上,无论是在商事还是民事交往中,税款均是当事人对于价格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允许当事人对税款进行约定,实际上是尊重当事人议定价款的权利。
当然,如果一笔交易未缴纳相应税款,行政机关追收和处罚的对象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不能以合同约定对抗行政机关。简而言之,从行政管理纵向关系上,行政机关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缴纳税款是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从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交易这一横向关系上,纳税义务人和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后者甚至第三人实际支付税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回到篇首的案例:在案例一中,特别是三方合同中,税款的承担方式通常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后勾选的,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承担均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如前所述,是合法有效的。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税费由张某承担,那么张某支付税款后,不得在房款中主张扣除,对于李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在案例二中,双方关于税款由服装公司承担是有效的。争议在于,设计公司目前仅开具了含税2.4万元的发票,那么,其有权向服装公司主张的税款是2.4万元还是6万元全额?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目前未全额开具发票,但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设计公司全额缴纳税款是必然会发生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设计公司仅可向设计公司主张已经实际发生的税款。小编认为,该案例中的税款并非实际缴纳后才能确定的,双方已在《承诺书》中对于税款金额作出了明确约定,设计公司有权全额主张。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交易或合作中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具体的金额只能待实际缴纳后才能确定,那么,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庭仅能支持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尚未确定的部分,当事人可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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