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快播案,成了段子手门的狂欢。庭审中技术中立论是被告最主要的辩护理由。那么技术中立规则究竟如何理解?通过整理最高法院关于技术中立规则的权威观点,也许会有一些答案。
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
妥善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实现有效保护著作权与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既要准确把握技术作为工具手段所具有的价值中立性和多用途性,又要充分认识技术所反映和体现的技术提供者的行为与目的。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对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商业用途的技术,严格把握技术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不能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只在具备其他帮助或者教唆行为的条件下才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除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外不具有其他实质性商业用途的技术,可以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三网融合”等新兴产业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晨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法发[2011]1 8号)。
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二
要根据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被侵权人维权的实际困难以及网络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妥善处理好所谓的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
一《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年4月2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 0年第1辑(总第1 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4页。
司法政策精神 三
三是注意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技术作为工具手段具有价值中立性和多用途性,既可能具有侵权用途,又可能具有非侵权的其他用途。同时,也应看到,技术不是自然物,而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其多用途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开发者和提供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反映和体现着技术开发者和提供者的行为与目的。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在审理涉及技术创新的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一《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的演讲》(201 2年2月1 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 1年第2辑(总第1 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编者言:民事和刑事在法理上具有一定共通性。就快播案而言,可以肯定一点的是,快播不是除侵权外不具有实质性商业用途的技术,帮助和教唆构成是否侵权,罪与非罪的界限。期待快播案的公正认定和判决。
与快播案有关—技术中立规则的司法适用
作者:李金风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沸沸扬扬的快播案,成了段子手门的狂欢。庭审中技术中立论是被告最主要的辩护理由。那么技术中立规则究竟如何理解?通过整理最高法院关于技术中立规则的权威观点,也许会有一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