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法院均在努力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其中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执行问题是大家最关注,也最关心的问题。那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真的不能处置吗?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就能终止法院的执行程序呢?
01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人们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不能处置的误区?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6条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上述条款只规定了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能进行变价处分。但是人们误以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是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就无法强制执行。但是实际上,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不得处分。所以,在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首先应当区分“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
02“生活所必需住房”的认定原则
在区别“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前,我们先要认识到为什么最高院要规定“生活所必须住房”不得变价处分。“生活所必需住房”主要是立足于以人为本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所享有的基本的“生存权”。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生存权和债权的关系。生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只是一种普通权利,是相对权。债权关系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基本秩序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护。因此,生存权高于一切,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基础,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故而,为保证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才设立了《查扣冻规定》第6条。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房产是否属于“生活所必需住房”时会对房屋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分析。首先,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居住的房屋的面积大小、房间数量等进行评估,其住所是否超出社会一般民众的居住水平。其次,法院会对被执行人是否实际使用该房屋及房屋主要用途是否为家庭自住进行核实。若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或被用于出租经营使用,则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存在其他住处,即使该房屋经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实属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宅”,但终究不属于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住房”,法院可以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再次,法院在处置“唯一住房”时,会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被执行人是否能够生活自理,如被执行人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其有能力租赁房屋居住且足以支付其生活所需,被执行人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法院对其“唯一住房”仍可以进行处置。最后,法院也会考虑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被执行人是否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被执行人家庭成员是否拥有住房,被执行人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因素,也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衡量标准之一。
综上,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实际上是在衡量被执行人在失去其“唯一住房”后,是否影响其“生存权”。所以,“生存权”是区分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是属于“唯一住房”还是“生活所必需住房”的主要因素。根据《查扣冻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即可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进行处置。
0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唯一住房”处置提出执行异议,是否就能终止法院的执行程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被执行人对其名下唯一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仍然并不一定会停止对其“唯一房产”的处置。
简而言之,申请执行人在证明: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可保障其生活;
2、“唯一住房”的情况属于被执行人故意为之,其通过房屋买卖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的假象;
3、申请执行人愿意提供居住房屋或预留足够的租房费用。则即使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法院依旧可以继续对房屋进行处置。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是否能够强制执行?
作者:姜国光 陈志威来源: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各地法院均在努力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其中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执行问题是大家最关注,也最关心的问题。那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真的不能处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