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管控再次升级。天册律师事务所梳理了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政策(主要适用于浙江省企业),并将分模块进行推送,希望能在这次“战疫”中尽一份绵薄之力。
目录一:劳动用工
复工复产
复工时间(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发布主体、时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
根据《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第二节第2、3条规定:
1.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要确保2月3日起正常开工开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2.除第二条所涉企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发布主体、时间: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3日
复工时间(杭州市)
根据《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第一、二、三条规定:
1.全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各地政府和企业仍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防控举措。
2.实行“白名单”企业制。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作为“白名单”企业,确保优先复工。
3.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复工方案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规模分别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备案通过后,方可按复工方案有序复工。
发布主体、时间: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2月6日
复工管理(浙江省)
根据《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第二节第4、5条规定:
1.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要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2.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各县(市、区)要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各县(市、区)要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核准工作。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发布主体、时间: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3日
复工管理(杭州市)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补充)》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1.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其他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劳动者未能按期复工的:
(1)若劳动者因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若劳动者不愿复工的,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发布主体、时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10日
疫情防控(浙江省)
根据《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第三节第7、8条规定:
1.企业复工前需根据卫健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午(必要时增加中午一次),在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要落实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并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倡导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2.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
发布主体、时间: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3日
劳动报酬
隔离员工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全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发布主体、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
停工期间员工报酬(全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发布主体、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
停工期间员工报酬(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发布主体、时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8日
延期复工可实施年休假安排(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发布主体、时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8日
工伤认定
医护及相关人员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主体、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3日
本项备注:
1.医护及相关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月6日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据此,《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所指“相关工作人员”应主要指参与本次“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人。
2.单位指派员工到武汉市或其他疫区出差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为工伤可能性较大
部分省所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暂未予明确规定。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解释认为疾病系因特定的工作环境造成,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将其认定为工伤。
3.普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非属于前列,单此情形较难被认定为工伤。
4.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四)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导致,也与“事故伤害”不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亦尚未被列为职业病;因此,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别严重突然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将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5.普通劳动者在家办工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同理参见上述“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形。
政府扶持(企业方面)
住房公积金(全国)
根据《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第二节第(六)条规定: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
发布主体、时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2月3日
社会保险费返还、缓缴(浙江省)
根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权利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五节第(十五)条规定:
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医保费率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杭州市)
根据《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第3、4条规定:
1.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
2.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政府扶持(员工方面)
患病员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医疗支出(全国)
根据《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第二节第(四)条规定:
纳入突发事件提取范围。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发布主体、时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2月3日
患病员工、隔离员工减免贷款逾期利息(全国)
根据《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第二节第(五)条规定:
减免贷款逾期利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发布主体、时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2月3日
员工租房补贴(杭州市)
根据《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第8条规定:
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贴。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贴。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员工过渡性住宿(杭州市)
根据《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第9条规定:
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全市统筹床位5万张以上,政府安排2亿元予以补助。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双职工看护补助(杭州市)
根据《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第10条规定:
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关于疫情期间相关法律政策适用的梳理之劳动用工篇
作者:张声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管控再次升级。天册律师事务所梳理了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政策(主要适用于浙江省企业),并将分模块进行推送,希望能在这次“战疫”中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