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合同为何无效?

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文章摘要
基于新冠疫情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持续影响,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选择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合同的签署工作。

基于新冠疫情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持续影响,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选择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合同的签署工作。考虑到业务开展的便利性以及自行搭建电子签名平台需要投入的人力及资源因素,部分金融机构选择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完成合同的在线签署。
那么,金融机构是否只要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完成了合同签署工作,相关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本文分享一起法院认定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网络仲裁协议》不具有约束力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3日,秦皇岛C公司(甲方)与邵某某(乙方)通过某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以下简称某平台)签订《合作协议》,载明该协议由双方于2019年4月3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订立,其中第9条第2款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申请人邵某某主张,秦皇岛C公司与邵某某在签署《合作协议》时,一并签署了《网络仲裁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合同各方一致同意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下列合同引起的或与下列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邵某某提交了某平台的电子文件签署技术报告,拟证明《网络仲裁协议》是作为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一并签署的,且《网络仲裁协议》位于《合作协议》之前,邵某某认为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邵某某还提交了其与秦皇岛C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邵某某与某平台客服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拟证明《网络仲裁协议》是秦皇岛C公司主动勾选、添加并在某平台上向邵某某发起签约申请。
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上述仲裁案件后,仲裁被申请人秦皇岛C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网络仲裁协议》无效。其认为《网络仲裁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仅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网络仲裁协议》的内容单独成页,作为一份独立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协议各方当事人身份,亦未约定协议签订日期,更没有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因此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被申请人秦皇岛C公司《网络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应当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管辖。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根据秦皇岛C公司的申请,本院仅对案涉《网络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审查。经查,案涉《网络仲裁协议》既未载明协议的当事人或适用的主合同名称,也无当事人签字、盖章,且《网络仲裁协议》并不在《合作协议》的页码编码范围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络仲裁协议》系《合作协议》的一部分或秦皇岛C公司、邵某某就《网络仲裁协议》另行达成合意,故《网络仲裁协议》的仲裁条款对秦皇岛C公司没有约束力。
三、申骏律师解读
《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据此,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的,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电字签名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认证报告的,还需要结合人脸识别及短信验证记录、流程公证书、资金流水、账户开户信息等举证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仲裁申请人仅提供了一份第三方自行制作的电子文件签署技术报告,《网络仲裁协议》没有载明当事人的信息,也没有其他条款与《合作协议》进行挂钩,《网络仲裁协议》与《合作协议》也非连续编码。法院综合上述情况,未认可《网络仲裁协议》属于《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也未认可《网络仲裁协议》对秦皇岛C公司具有约束力。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选择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完成合同在线签署的,建议对相关平台如何认证签名、如何核实合同签署方的身份、如何证明电子合同是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诉讼仲裁纠纷时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能否协助提供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认证报告等因素进行进行综合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审查电子签名问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务研究官方公众号“至正研究”曾发布《涉互联网金融合同电子签名的证明方式与审查路径》一文,探讨了电子签名审查的司法实务问题。本公众号已进行过转载。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文章标的跳转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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