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风险也谈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频繁见诸于新闻媒体的律师被判刑的报道,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最危险的执业活动之一,它的危险在于有时候甚至会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如果律师不注意小节,不注意自我保护,会在危险来临时仍浑然不觉。

近年来频繁见诸于新闻媒体的律师被判刑的报道,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最危险的执业活动之一,它的危险在于有时候甚至会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如果律师不注意小节,不注意自我保护,会在危险来临时仍浑然不觉。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哪些行为该做?哪些行为不该做?该做的如何去做?这确实需要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时应当有一个清醒的界线认识。
一、如何处理家属的无理要求?
比较常见的有在办理案件中,辩护律师违反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侦查笔录提供给家属,家属看后往往会找到所有证人并指使证人推翻原来的证言。此类事情经常会发生在主要靠口供作为定罪证据的案件中,比如受贿案、强奸案等,如事情败露,侦查机关必不会放过,可追究的罪名往往是泄露国家机密罪。
个别委托人的近亲属拿到案件材料以后直接找证人、被害人,让他们改变证言,这在以往的案件中并非个别现象。虽然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违法,但是倒查的结果往往是律师泄露资料的结果。
那么如何处理家属的无理要求呢?笔者以为,尽可能细化委托事项,做哪些事、不做哪些事,予以书面约定,尤其要把常见的家属无理要求写入合同,比如说法律有规定,禁止把笔录给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禁止给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同伙之间进行串供等等,这些事情律师就不能做。律师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重要,否则家属对律师的拒绝不能理解,不信任甚至投诉的情况就会大量出现。
二、是否可签风险代理合同?
在实践中,如在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则以人死活为标准进行区分,活了,律师会有一大笔收入,死了,律师费也没了;在上诉案件中,以减少刑期为标准进行区分,律师的收入与刑期减少的幅度进行挂钩。其他案件也是类似情况。显然,如果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律师为最终收到高额费用,必然会想法设法工作,但更多的是铤而走险,甚至不择手段,由此,风险自然产生。
律师签订高额风险代理,还容易导致“律师当事人化”,律师若成为了“当事人”了,难免世俗化,找关系走后门,把专业辩护放在次要位置了。
根据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辩护不得订立风险代理合同。笔者以为,刑事辩护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行业规定不允许;客观上,一案与一业相比,也是很不值得,应当拒签。
三、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
在口供还是主要破案条件以及确保公诉证据锁链完整性的今天,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是最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主动翻供,还是律师教唆,这一点往往很难说的清楚。笔者以为,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应尽可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自述书面资料,不可进行教唆,而后视情况进行询问笔录制作,并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尽可能想说明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行为,而非律师教唆所致。
律师要给当事人进行案情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解释,由当事人自己对应,自己选择道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不要唱“独角戏”,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四、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功的要求?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把立功作为减轻处罚或者是判处缓刑机会的重要条件。但事实上,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能获得立功的机会是不多的。
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功来源于协助抓获同案人员的线索、检举来自同监室人员未被掌握的犯罪线索以及检举监室外人员的犯罪线索,由于前二者条件有限,一般机会不多。对于监室外的犯罪线索,当事人往往将眼光投向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掌握有许多案件线索,为了获取这些线索,当事人会不遗余力找公安机关人员,用金钱交易获取立功线索实在是公开的秘密。这样做风险极大。
笔者以为,立功的问题有点复杂,往往暗箱操作,律师不要参与,家属做是家属的问题,律师绝对不能做。只有正当的立功机会律师要给予争取。
五、如何对待被害人和公诉方的证人?
在刑事辩护中,接触控方证人是一个最为危险的雷区。一旦证人改变证言,等待律师的往往是牢狱之灾。
笔者以为,对控方证人的调查核实,尽量避免一名律师独自调查,尽量带上助理或者律师朋友,帮助一起调查,这是增强自我保护的经验。另外,在征得被害人、控方证人的同意下,尽量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尽量要求证人亲笔书写材料。录音录像和让证人亲笔书写,是不掺杂律师的意思,以避免风险。若律师进行笔录了,应是对亲笔书写证词的复核。
刑事辩护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工作。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也远远不止上述几种风险。笔者以为,唯有提高业务能力,严格依法代理,保持谨慎心态,再多的风险也将会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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