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传销行为?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云集在纳斯达克上市,社交电商的合规问题再一次变成了法律从业者热议的话题。

随着云集在纳斯达克上市,社交电商的合规问题再一次变成了法律从业者热议的话题。在云集上市招股材料第19-20页清晰地披露了其因涉法律问题被工商局处罚960万元的情况,并且陈述了其未来商业模式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回看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时作出的杭高新(滨)市监罚字(2017)2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以云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等行为,先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立案调查,再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对于传销定义或者其损害市场秩序或非法集资很多文章已有阐述。
小师妹以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传销在刑法和行政管理评价下是违法的、不合规的,并且危害性显而易见。但是如何管理或控制其危害以促进多层级销售的管理,从积极的一方面去探讨仍有一定的空间。
什么是传销行为?
与传销行为类似的概念有多层次销售、金字塔欺诈、老鼠会等。根据我国的《传销管理办法》,销售分为店铺销售和无店铺销售,无店铺销售中又有单层次销售以及多层次销售。单层次销售即直销。符合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要件的行为就是传销行为,在我国是严格禁止的。但在国内只禁止非法的多层次销售行为,即金字塔销售。也有相关概念直接将金字塔销售定性为一种骗局。
传销行为有什么危害?
我国并不是一直禁止传销行为的。传销行为作为一种店铺销售的补充在1997年的《传销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当时对传销是一种中性态度。但是受限于当时的管理水平以及技术支持,在1998年传销出现了一种失控的势态。同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自此往后,传销在大陆地区一直属于非法状态。上述通知指出“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从中不难发现,取缔传销的原因可能是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商的隐蔽性以及人员分散,如此总总难以管理对国内秩序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三个行为原本就没有违法或者犯罪的含义,只是在违法的多层级销售中存在着这样的形式,其实质是整体计酬的收入来源是入门费而非销售产品,即通过拉人头扩大体系内人员数量,通过入门费收取费用,再由团队计酬来完成体系内容的资金流通。所以这三个行为不乱是单独列出或者放在一起都不能称之为违法或者犯罪。只有在我国法规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才是一种违法,是一种一刀切的管理方法。讨论符合三种情况的是否属于违法传销也是因果关系混乱的体现。
如何监管传销行为?
传销中有两种行为,先通过传销手段集资,再销售货物。小师妹认为可以尝试通过现在的管理方式去控制和监管传销的上述风险,使国内的销售方式更加多元和有竞争力。
1、传销前监管
如上所述,非法的传销行为主要是通过入门费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在管理中由专门的机关登记管理所用于多层级销售的物品。并对多层级销售的主体进行登记管理。设置多层次销售主体以及加入成员的门槛增加担保以保证后续偿债能力。
2、传销期间监管
多层级销售主体通过第三方机构审计自己的业务收入构成,通过监管机构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不定期的抽查其经营的合规内容以及业务的构成。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所列传销中的组织封闭性可以通过监管部门介入登记、第三方审计披露以及公示来保障其机构设置的透明。
交易上的隐蔽性,目前的技术已经满足了,通过在线登记记录的方式,交易结构已经具备可查询可追责功能。
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目前网络中实名化程度越来越高,传销人员的集中管理类似于淘宝商城中的销售主体并非不能监管。随着《电商法》的进一步普及也会对个体销售主体进行监管。
小师妹认为对多层级销售,借鉴类似于证券市场中的披露公示以及惩罚制度有助于控制风险,让多层级销售回归真正的销售。
最后,小师妹还要特别提醒大家,遇到带有拉人头、入会费的销售方式,需谨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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