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31岁的山东青岛教师明珏因同性恋身份在家长前曝光,被校方决定开除。
9月19日,明珏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他在庭外无奈地手举标牌:“我教导孩子要诚实,所以我无法说谎。我是同性恋。”
27日,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仲裁委将于11月13日开庭。这是同性恋教师劳动权益的第一案。但并非我国同性恋维权第一案,2014年深圳两名“男同志”在街头因100元打的费用引发口角引起围观(即“小红帽”事件),整个纠纷过程被人拍下来上传网络。视频曝光后,视频中的主角之一黑衣男子就接到所在公司通知,被解雇。后该同志以就业歧视为由诉诸法院。(对该案暂不做评价)
由于目前还在等待案件审理结果,我们在这里也不宜讨论太多细节,但本次事件所引起的舆情,挺值得关注。作为主要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争议的律师,就从解除劳动关系方面来谈谈。
就本案,如果校方辞退教师是以同性恋身份,这个理由是否合法?
一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校方要想做到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第一必须证明教师明钰是同性恋,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第二该规章制度有向员工明钰进行公示并且告知;第三该规章制度本身合法合理。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校方才能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的恋爱性取向自由,并且他人同性恋并不会对自己的工作产生影响。我国也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禁止同性恋当教师。
三
从公序良俗看,一位合格的教师,一看业务,二看师德。他的性取向既和道德无关,更和教学水平高低无关。只要他没有因为身份特殊,在学生中宣扬有违主流价值观的东西,也不能断定他不是合格的教师。
四
从就业歧视方面来看,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伟大而让人热内盈眶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专门提到了反对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等。具体到部门法《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因此校方若以同性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将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教师明钰可依法要求校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同时我想再说一些,同性恋不是病态,只是一种生命状态。无法自身控制,也无法被消灭改变。因而我们应当怀着包容、宽容和博爱的心态去对待。
该案件将于11月13日开庭,结果到底会如何?大家拭目以待。
教师因同性恋被单位辞退 这事儿你怎么看?
作者:宋欢 王博洲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近日,有媒体报道31岁的山东青岛教师明珏因同性恋身份在家长前曝光,被校方决定开除。 9月19日,明珏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