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自有专利,就不会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实务过程中,一些初次接触专利业务的当事人,会提出如下问题: 专利申请人:“针对这个产品,我想申请专利,是不是这样一来日后就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了?

在实务过程中,一些初次接触专利业务的当事人,会提出如下问题:
专利申请人:“针对这个产品,我想申请专利,是不是这样一来日后就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了?”
被告:“这个产品我自己申请了专利,为什么还会被控告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事实上,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权,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判定过程,不应当混为一谈。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基于以下原因,“产品是否获得专利授权”和“产品是否侵权他人专利权”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 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特点
1.1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其授权阶段的审查过程只需经过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申请阶段并不会在现有技术中检索对比文件来评述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创造性要求,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近似的在先申请。
例如,某发明人A研发了一款产品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甲。然而在该专利甲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实用新型专利乙已经获得授权,该专利乙的技术方案与专利甲的方案实质相同。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过程不经过实质审查,专利甲可能在没有检索到专利乙的情况下获得了授权。由此一来,虽然发明人A取得了专利甲的授权,其产品依然落入专利乙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在实用新型专利甲授权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一方面了解自身专利的稳定性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了解在先专利的情况。
1.2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虽然其授权阶段经过了实质审查,但是实质审查阶段所检索的现有技术方案的范围是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所有技术文件。该检索范围无疑是海量的,任何检索主体使用任何检索手段,都无法穷尽所有的现有技术。
因此,对于一个发明专利而言,即使已经获得授权,也无法百分百保证申请日前没有近似的方案获得专利授权。
通过上述1.1和1.2的论述可知,由于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特点,可能会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申请存在,导致某一方案即使得到专利授权,也可能会侵犯在先申请的专利权。
2 技术方案的迭代
如果说上述第一点所述的专利审查问题还只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或许未来的某一天,人类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等手段穷尽专利申请日以前现有技术的情况。则接下来所要论述的问题,可以说是无法避免的实质性问题。
这就是技术方案的迭代升级造成的问题。
例如,在先申请人针对技术方案A取得了专利授权。在后申请人对该技术方案做出改进,得出了技术方案A+B,由于所增加的技术方案B具有创造性,从而也获得了专利授权。
由此一来,采用A+B技术方案的产品具备A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在后的产品(A+B)虽然申请了专利,依然落入在先专利(A)的保护范围。
3 专利布局的差异
在产品设计研发的过程中,不同的厂家可能会针对同一产品的不同部分进行研发布局,这就会导致:虽然我方以产品的某一部分结构为发明点取得专利授权,可是在该产品的其他部分使用了他人专利结构,从而导致专利侵权情况的发生。
例如,同样是针对美发吹风机产品,一些厂家主要针对电机的部分进行研发并申请专利,而另一些厂家则针对风道结构部分申请布局专利。而风道结构和电机又都是一款吹风机产品必不可少的结构。这样就可能会导致两个不同的专利申请人之间,互相出现专利侵权的情况。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在专利授权阶段,考虑的是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是否符合创造性等要求。而在专利侵权比对阶段,考虑的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基于二者判定思路的不同,“产品是否授权”和“是否侵权他人专利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认识到:“申请了自有专利,就不会侵犯他人专利权”这一认识是比较笼统且模糊的。尽管其具有片面性,也不应当全盘否定。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对研发成果及时申请专利并予以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在诉讼中取得有利的局面。
1 防止他人抢注
对于一款产品的发明创新若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一旦技术方案泄露就可能会导致技术方案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从而反诉自己的不利局面。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申请自有专利确实能够防止上述恶性情况的发生。
2 评价报告
在一些特定的小众技术领域,技术研发的方向是比较集中的。在这些领域,不同的专利申请方案之间往往只有细微的改进,这些细微改进对于外行来说似乎属于公知常识或简单替换,但是站在该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这些改进在该领域内是具有创造性的。由于所在领域较小,在专利实质审查或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引用竞争对手在先的专利文件作为评价的对比文件,这些评价结论如果是正面的,将会在侵权诉讼中获得有利局面。
例如,对于一款骨传导耳机而言,甲公司在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甲,技术特征为A+B。乙公司在后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乙,技术特征为A+C。甲公司以专利甲起诉乙公司专利侵权,原因是乙公司耳机产品中的B特征与专利甲中的C特征构成等同。
此时,若乙公司对专利乙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由于在骨传导耳机领域较为小众特点,专利甲和乙之间解决的问题也近似。此时专利乙的评价报告可能会引用专利甲作为对比文件,若在该份评价报告中指出,技术特征B与C不同,技术特征C相对特征B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由此一来,该份评价报告可以在诉讼中作为重要的参考性证据,可证明乙公司耳机产品中的B特征与专利甲中的C特征不构成等同。
虽然上述情况属于小概率事件,专利申请人无法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价创造性过程中会引用哪些对比文件。但是在实务过程中,确实发生过上述情况。可见,及时申请专利,也可能通过评价报告或审查结论的方式在侵权中获得一定主动权。
3 保护自有方案不被他人抄袭
申请专利可以防止他人抄袭自有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这属于专利申请本身的应有之义,而本文主要探讨自有专利与侵犯他人专利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再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4 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不能单纯地认为申请了自有专利,就可以在侵权问题上高枕无忧。在实务过程中,确权问题和侵权问题还是要分开看待。对于发明人而言,在产品面世之前要做专利申请以保护自身创新的技术方案。若有侵权的担忧,还应当委托代理律师做专门的检索,出具侵权分析报告,才能在“防止他人侵权”和“确保自己不侵权”两个问题上分别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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